降低15%意味着现在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而不是原来的税率降低15%。例如,高科技企业的税率可降低15%。
如上例,小型和微型企业全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966.61 * 15%= 144.99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盈利性企业应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2条,第28条,第28款第1款是指合格的小型和营利性企业,指的是国家的非限制和禁止产业,以及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一百人,资产总额不超过三千万元;
(二)其他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八十人,总资产不超过一千万元。
根据上述规定,符合小型企业条件的小型企业只能享受2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新税法第57条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本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将逐步过渡为法定税种新税法实施后5年内的税率。其中:享受15%企业所得税税率的企业将在2008年,18%,2009年,2010年为22%,2011年为24%,2012年为25%的情况下征税;最初实行24%税率的企业将自2008年开始适用25%的税率。
2.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文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务院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的规定” (财税[2008] 21号),第2条也有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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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21号)第二条,按照国发规定[2007] 39号,原件所得税税率为15%且在2007年3月16日之前由工商登记机关注册的企业的企业,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1条第2款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国发〔2007〕39号在过渡期将税率减半,即以2008年的18%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以2009年的20%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并将2010年的税率减半。费率将计算为22%应付税款将减半,2011年按24%计算的应纳税额将减半,2012年及以后按25%计算的应纳税额将减半。
因此,按2011年24%的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将减半为应纳税额= 300 * 24%/ 2 = 36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