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季度报告的企业所得税是根据全年利润计算的。如果全年盈利,则按照全年利润征税,并以全年利润计算的税额减去缴纳的500元。
1.从会计企业确认的当期利润总额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
其次,可以根据“当期所得税费用”和“递延所得税费用”详细计算本科课程。
3.所得税费用的主要会计处理方法。
(1)在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根据税法的规定计算并确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从该科目的借方(当期所得税费用)贷记该科目的“税应付所得税”。
(2)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到期余额大于“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余额的差额,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和贷方主题所得税费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等科目;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与“递延所得税资产”帐户余额之间的差额被冲销。
企业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应按照上述原则,“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主体和相关主体进行调整。
第四,在期末,应将本科课程的余额转移到“今年的利润”科目。转移后,本科课程将没有余额。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了税前扣除安排的总体框架,可以避免列出企业的所有支出项目,同时为纳税人,税务机关和司法部门提供合理的框架,简化了企业所得税法。定性工作的演绎。根据公司所得税的国际惯例,税前扣除通常被视为概括性摘要(一般扣除规则),并辅以禁止扣除的特定规定(禁止扣除规则),并且还允许税前扣除。特殊规则(特殊扣除规则)。在特定应用中,一般扣除规则受禁止扣除规则的约束,而扣除规则的禁止则由特殊扣除规则取代。例如,为获得长期利润而发生的资本支出是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且相关的支出。原则上应允许扣除,但禁止扣除规则规定资本资产不能“即时”扣除,并且还规定折旧和摊销等特殊规则允许在当年及以后年度中分期扣除。新的公司所得税法阐明了一般规则,允许对与企业实际产生的收入相关的合理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它还阐明了禁止对不能在税前扣除的项目进行扣除的规则,并指定了允许扣除的特殊项目。这些一般扣除规则,禁止扣除规则和特殊扣除规则构成了中国企业所得税系统税前扣除的一般框架。
所得税法扣除
第3节扣除
第27条《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所指的相关支出是指与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所指的合理支出,是指符合生产和经营程序的必要且正常的支出,应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第二十八条企业的支出应当区分利润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利润性支出在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分期扣除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能在当期直接扣除。
企业的非应税收入用于支出或由支出形成的财产,不得扣除或计算相应的折旧或摊销额。
除非《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否则企业所发生的实际成本,费用,税项,亏损和其他费用不得重复扣除。
第二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售商品成本,业务费用和其他费用。
第三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述的支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支出,管理支出和财务支出,但已计入成本的相关支出除外。 。
第31条《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所指的税收,是指企业所产生的所有税费和附加,但企业所得税和允许的增值税扣除额除外。
第三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生产经营中固定资产和存货产生的损失,如库存损失,损毁和报废,损失。财产转移,坏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所蒙受的损失应在扣除责任人的赔偿金和保险赔偿金后,按照国务院财税部门的规定予以扣除。
企业已将其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的纳税年度中完全收回或部分收回时,应计入当期收入。
第三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其他支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支出,但成本,费用,税费和亏损除外。。
第三十四条允许扣除企业发生的合理工资支出。
前款所称工资是指企业在每个纳税年度向在职或受雇于该企业的雇员支付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助金,年终薪金增加,加班费以及与雇员的任命或雇用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五条企业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或省人民政府可以扣除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允许企业在国务院财税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雇员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除企业为特殊工作人员缴纳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还为投资者付款。或员工商业保险费不可扣除。
第37条。允许扣除不要求企业在生产和经营活动中产生资本化的合理借款费用。
如果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存货而贷出的款项,在建造超过12个月后只能达到预定的可售状态,则在购置和建造企业时产生的合理借贷成本相关资产将用作资本支出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并按照本规定的规定扣除。
第38条允许扣除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
(1)从金融企业借款的非金融企业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各项存款的利息支出,银行间借款的利息支出以及经批准的企业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2)非金融企业为从非金融企业借款而支付的利息部分,不得超过金融企业对同一时期相同类型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第39条企业在纳税年度末和纳税年度末按当前即期人民币汇率将除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资产和负债转换为人民币时发生的汇兑损失,除非已包含在扣除相关资产的成本以及与分配给所有者的利润相关的其他部分。
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用中,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4%的部分可以扣除。
第四十一条企业分配的工会资金中,不超过工资总额的2%的部分,可以扣除。
第四十二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中不超过工资总额2.5%的部分予以扣除;超出部分应在下一个纳税年度被允许结转扣除。
第四十三条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商业娱乐支出,应扣除其发生额的60%,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业务)收入的5‰。
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格的广告费用和业务促销费用,不得从当年销售(业务)收入的15%中扣除,除非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超出部分将在下一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额。
第四十五条允许扣除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的规定提取的专项资金。上述专款的使用以及提款后的使用变更,不得扣除。
第四十六条参加财产保险的企业应当扣除规定缴纳的保险费。
第四十七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赁固定资产所支付的租赁费,应当按照以下方式扣除:
(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赁固定资产所发生的租赁费用支出,应当按照租赁期限平均分配;
(2)通过融资租赁方式租赁固定资产所发生的租赁费用支出,应按照构成融资租赁固定资产价值的规定分期折旧和扣除。
第四十八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扣除。
第49条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部商业组织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部商业组织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第五十条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非居民企业,可以提供由总部出具的费用范围和额度,用于与总部在国外的生产和经营有关的费用。,分配的依据和方法,以及其他合理的证明文件,以及合理的分配,扣除。
第51条是《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中提到的公益捐赠,是指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企业的使用《中国公益捐赠法》为规定的公益事业捐款。
第52条《实施细则》第51条所指的公益社会组织是指满足以下条件的社会组织,例如基金会和慈善组织:
(1)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2)目的是发展公益事业,而不是为了牟利;
(3)所有资产及其增加值归法人所有;
(4)收入和营业余额主要用于满足法人成立目的的业务;
(5)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得属于任何个人或营利组织;
(6)不从事与成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7)拥有完善的财务会计系统;
(8)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9)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其他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三条允许扣除企业年度利润总额不超过12%的公益捐赠。
年利润总额是指企业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得出的年会计利润。
第五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款所指的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因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而产生的各种非广告支出。
第五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款所指的未确认准备金支出,是指各种资产减值规定和不符合国务院财税部门规定的风险。准备等待准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