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应纳税额发生的时间:
(1)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日为销售收入的收据,或收据为销售收入的收据;开票日期为开票日期。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8条规定,在收到销售收入或收到销售收入的当天,应按照第19条第1款的规定( 1),销售结算方式区别如下:
(1)直接付款方式用于销售商品,无论是否发送商品,都是在收到销售款项或获得销售票据的当天;
(4)货物是预付款的,即发出货物之日,但生产和销售大型机械设备,轮船,飞机和其他产品的生产期限超过12个月的日用于预收发票或书面合同付款日期
(六)为提供劳务而在应收劳务或获得销售凭证之日销售应税劳务;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以预售形式销售商品,应根据合同规定的销售结算方式确定发生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时间。在会计中确定商品收入的时间。合同约定采用直接支付方式的,预售款收到时即发生增值税义务,应缴纳增值税;如果合同规定了预收款方式,则生产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除外除船舶,飞机和其他货物外,发生增值税义务的时间为货物...答: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9条规定,发生增值税义务的时间为: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以预售形式销售商品,应根据合同规定的销售结算方式确定发生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时间。在会计中确定商品收入的时间。合同约定采用直接支付方式的,预售款收到时即发生增值税义务,应缴纳增值税;如果合同规定了预收款方式,则生产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除外除船舶,轮船和飞机之类的货物外,增值税应缴税款发生在货物发出之日,而不是收款之日。
您的公司向外界提供维修和更换服务,应在提供服务并收到销售付款或销售付款凭证为当天确定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时间。获得。
您的公司首先收到了付款,但未提供维修和更换服务。目前,没有增值税纳税义务。当您的公司提供劳务时,它会收到劳务付款或获得获得销售付款的证明,而不是确定帐户中的劳务收入,而是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2.《营业税暂行条例》第12条第1款规定,营业税缴纳义务发生的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转让无形资产或出售不动产并收取营业收入或获得业务收入付款当天的凭证。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所述的营业收入的接收,是指纳税人在发生应税行为期间或之后所收取的款项。
该条例的第12条是指收据中的营业收入付款收据是书面合同中确定的付款日期;如果未签订书面合同或未以书面形式确定付款日期,则为应税行为完成的日期。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您的公司提供技术服务,并且您在提供服务之前就收到了付款,则由于没有发生任何应税行为,因此在收到付款时无需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义务。
四种特殊预收税案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