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累计金额”列,
=累计利润*上一季度预付款0.25
如您的示例,第二季度支付的所得税= 5000 * 0.25-500 = 750
根据国税函(2008)635号规定,本季度所得税报表本季度利润总额为30,000,累计利润也为30,000。累计金额所对应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是指本年度的累计数在报告中,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不等于利润总额,两者之间没有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