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看出,如果A国和中国在税收协定中有税收协定和税收协定免税安排,则您的公司分支机构在该国享有的人民币100万元的所得税减免可以视为已缴税款。否则,税收抵免将无法通过抵免程序。
不可抵扣六种海外所得税
1.根据海外所得税法律和相关规定,企业已错付或挪用了海外所得税,或者外国税务机关已将错付或挪用的所得税退还给企业,并且不能扣减国内企业所得税。
(1)税项未缴。一般来说,税收的错缴主要是由于纳税人的过失或对税法规定的不了解和对税法知识的缺乏。纳税人也有可能犯了技术错误,例如导致误缴税款的计算。例如,中国居民公司Global PricewaterhouseCoopers在2009年的应税收入为300万元人民币。该公司在A国建立了分支机构。A国分行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适用税率为25%,按规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50万元,但实际缴纳额为60万元及以上。上缴企业所得税10万元外国税收主体,即A国的税收部门,申请退款,并且不能抵扣中国的企业所得税。即使全球普华永道公司放弃了A国税务机关的退税申请,也无法抵销以其全球收入为基础在中国计算的企业所得税。
(2)挪用的税款。一般来说,错误的税收征管主要是基于税收征管部门的错误。例如,中国居民环球普华永道有限公司于2009年向国有A企业思迈特公司贷款,贷款利息的应税收入为300万元。根据中国政府与中央政府签署的税收协定,预付款项为10%公司所得税按预提所得税税率征收,但国家税务机关按20%的预提所得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导致实际多付了30万元的预提所得税。多付的税款应退还给海外税收主体。,不能在中国计入公司所得税。
2.企业不应按照税收协定征税的海外所得税,不得抵免。指根据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和地区政府签署的税收协定或税收安排的规定,在中国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税事项;企业向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政府缴纳了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企业应尝试申请退还未缴纳的税款,这笔税款不能从中国的企业所得税中扣除。
例如,根据税收协定的一般规则,如果中国企业从国外获得的营业利润不构成该条约当事方的常设机构,则交易对手方的税务机关无权税。但是,由于缺乏税收协定的知识,一些出国的中国公司可能已经向发生营业利润的缔约国支付了具有所得税性质的税款。对于这部分税收,中国税务机关不允许公司将税收抵免作为海外税收。
3.由于欠缴或延迟缴纳海外所得税而产生的额外利息,滞纳金或罚款。
由于欠缴或延迟支付海外所得税而产生的利息,滞纳金和罚款是纳税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额外税款或费用,当然也不允许从国内税中扣除。
4.实际从外国税收征管者退还或补偿的海外所得税。主要是指为实现具体或社会发展目标的国家,规定了不同形式和程度的税收减让,这些税收减免是该国财政做出的减让,类似的补偿和海外纳税人在征税后获得的实际退税是所有它不能从企业所得税抵免的计算中扣除。
企业是否因国外税收优惠而扣除的税款允许其国内信用额度与中国的税收减免制度有关。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海洋捕捞项目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因此,海洋捕捞业务从海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收入20万元A国的分支机构应从企业获得从国内外应税收入中扣除。因此,2008年全球普华永道全球会计师事务所的应税总收入=(60 + 20)-20 = 60(万元)。A国缴纳的所得税为40,000元,不再抵免。
如果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条件,将全球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在上述示例中获得的收入确认为亏损,则2008年没有国内应税收入,其分支机构在美国一个按照中国税法规定获得的免税收入,已经在A国缴纳的税款不再计入贷方,也不能弥补国内损失。
如果中国居民公司Global Price Water在A国成立了思迈特,而思迈特的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根据《关于根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将境外中资控股企业注册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思迈特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居民企业全球普华永道有限公司获得了从居民企业Smet Corporation获得的股息,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入作为免税收入。尽管Sematic Corporation已在东道国缴纳了公司所得税和预扣所得税,但这些海外税款无法在中国境内贷记。
6.根据国务院财税部门的有关规定,从境外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境外所得税。
最后,应该指出的是,如果中国境内的企业使用财税[2009] 125号第4条规定的六种不可抵扣的外国所得税额扣除国内企业所得税,在中国应缴税款少缴或未缴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