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不必根据税法缴纳所得税。您都不必为此付费
1。您首先使用财务方法抵销在建工程的收入并增加在建工程的成本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 16号),第二条第(七)款规定:单位和个人转让在建工程的,无论项目发起人和土地是否重命名用户的过程实质上是转移房地产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在建工程的转让,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征收营业税:
1.对于已完成土地开发或尚在开发中但尚未进入建设阶段的在建项目,将对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征收营业税。 “无形资产转让”税项。
2.对于进入建筑物建造阶段的在建工程的转让,将按照“不动产销售”税项征收营业税。在建项目是指已经建立但尚未完成的房地产项目或其他建设项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将100家企业在建工程的试营业收入计入总收入。
同时,根据第8条的规定,企业的实际合理费用与在建项目的试运营收入有关,包括费用,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费用,被允许计算应税收入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5条规定,每个纳税年度中企业的总收入应扣除非应税收入,免税收入,各种扣除额和上一年的亏损余额,允许弥补,这是应税的。收入金额。在建工程试生产期间产生的产品收入既不是非应税收入也不是免税收入,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并应扣除相应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结算和缴纳特别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三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人和纳税年度内的业务(包括试生产,试运行)或在纳税年度中终止业务活动的纳税人,无论他们是否处于减税或免税期,无论他们是盈利还是亏损,都应遵循《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规定和有关规定提供企业所得税的结算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