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筹划空间不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不征收,免征,暂免和减少可以收集和可选。土地增值税政策不多。概括而言,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对象:包括不继承和赠予的房地产转让,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发展。一些房地产被转换为商业用途,用于商业用途或出租目的。如果产权尚未转让,将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2.给予豁免有两个条件或条件:(1)纳税人建造共同的标准住宅销售,其增值额不超过扣除的项目额的20%。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和撤回的房地产,包括因城市实施规划和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的,纳税人应当自行转移原始房地产。
3.在三种情况下,可以暂停征收土地增值税。 (1)对于非房地产开发和管理企业而言,投资或与房地产的合资企业,投资方和合资方以一定价格或作为合资条件对土地(房地产)进行投资,并将房地产转让给被投资或合营企业(投资或合营企业重新转让上述房地产,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2)一方要土地,一方要出钱,而双方要合作盖房。项目完成后,将按比例使用房屋。土地出让后转让的,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 (3)在企业合并中,合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给合并企业。
此外,还有一些针对个人居民的土地增值税优惠。例如,个人因工作调动或生活条件改善而转让原始自用房屋,应当报税务机关批准,并已占用5年以上,免征地价。增值税;少于5年且少于5年的,土地增值税减半(根据规定,少于3年);个人拥有的普通住所暂时免于转让。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于个人之间交换自有住宅房地产,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之所以在土地增值税计划中使用税收优惠政策的原因不多,是因为上述八项减免政策中有三项是针对个人居民的,另外两项是出于特定原因,直接排除在房地产开发之外经营者,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必要根据自身情况,精心规划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条第31条,《企业所得税法》所指的税种,是指企业除企业所得税外产生的各种税费及附加。并允许扣除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缴纳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根据项目征收。企业所得税按年征收。如果扣除额不严格,则不会使土地增值税扣除项在企业所得税前重复支付。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销售产品应税成本,营业税金和本期准予附加费和土地增值税。扣除。 1.与土壤增值税有关的附加扣除中国《土地增值税条例》规定,对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应缴纳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允许添加20%。扣除。这项减免政策的基本立法意图是:由于纳税人获得了土地使用权,然后将资金投资于房地产开发,土地被转化为成熟土地然后再转让,这是国家鼓励的一种投资行为。 。因此,在计算增值税时,不仅可以扣除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土地出让金,所支付的有关费用,开发用地,新房和辅助设施的费用以及规定的费用。作为扣除与房地产转让有关的税款,还允许获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扣除了20%,使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以获得基本的投资回报,以调动他们对房地产开发的热情。其他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不享受此项。成本扣除。此举的主要目的是抑制投机和房地产投机。 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可以抵扣企业的下列各项支出:(1)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抵扣企业的以下各项支出。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而发生的研发费用,无形资产不包括在当期损益中的,按照研发费用的50%扣除。根据规定实际扣除的费用;资产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扣除国家鼓励的残疾人和其他受雇人员的工资。企业安置残疾人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给残疾人职工的工资扣除。根据支付给残疾雇员的工资的100%扣除。残疾人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符合以下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国税发[2006] 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结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土地增值税结算规定》税收:
(1)符合下列条件:在一种情况下,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已竣工并出售。
2.未完成的最终结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整体转让;
3土地使用权的直接转让。
(2)根据下列情况之一,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结算:
1.已完成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并接受后,转移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将占整个项目的总和。实用建筑面积比例在85%以上,或不超过85%,但剩余实用面积已出租或自用;
2.取得了三年的销售(预售)许可证。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证,但未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程序;
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