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扣社会保险费属于职工实际支出,不属于企业实际支出,因此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但是,企业承担的部分应在所得税前扣除。
如果这些雇员的工资是依法申报的,并且是合理的工资,则无论是否支付社会保障,都可以扣除税前。如果这不是合理的工资,则不能在税前扣除。
企业应向雇员支付各种社会保险,但如果不支付,相应的工资将不符合合理性原则,不能在税前扣除。如果企业代扣代缴的工资薪金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则不能证明其工资,薪金支出的性质,不得扣除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扣除企业工资及职工薪酬的通知》(国税函发〔2009〕3号),该条第34条规定了“合理”。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薪资”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有关管理机构规定的薪资制度实际支付给职工的薪金和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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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合理确认工资时,可以遵循以下原则:
1.企业制定了更加规范的员工工资制度;
2.企业制定的工资和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和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的工资,工资是相对固定的,工资和工资有序调整;
5.企业已履行了对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预扣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一个
5.关于工资和薪金的安排并非旨在减少或避免税收。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薪金和员工福利等费用的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