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于非居民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率取决于具体情况。
(3)规定较低税率或免税的适用于非居民企业的双重征税协议(或安排)可以申请税收协定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12号令)第91条,非居民企业可免征企业所得税通过获得以下收入:
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利息收入;
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的利息收入;
3.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款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不得从《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款所述的赞助费用中扣除赞助费用。指企业产生的与生产和商业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支出。因此,不能扣除非广告赞助费用。
企业所得税是对中国境内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征收的税款。纳税人的范围大于公司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所有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包括以下6类:
(1)国有企业;
(2)集体企业;
(3)私营企业;
(4)关联企业;
(5)股份制企业;
(6)具有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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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实施影响:
新的公司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已于2008年1月1日生效。与原始税法相比,新税法在许多方面都有着显着的变化。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部有关负责人日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从长远来看,新税法将对六个领域的国内外公司产生积极影响。”
首先,允许国内外企业站在公平竞争的起跑线上。新税法从五个方面统一了国内外公司的所得税制度:税法,税率,税前扣除,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各类公司的所得税待遇相同,在公平的税制环境下使国内外公司平等竞争。一个
其次,有利于提高企业的投资能力。新税法采用法人所得税制的基本模式,对没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设立的营业场所实行汇总纳税。这使得汇总后计算出的同一法人的收入和成本降低了企业成本并增加了企业的竞争力。
新税法采用25%的法定税率,在国际上处于较低水平,这有利于减轻企业的税负并增加税后盈余,从而增加投资动机。新税法提高了内资企业在工资,捐赠,广告费和业务推广费方面的扣除率。
非人民币计价项目的金额应当按照本公告第四条的规定转换为人民币金额;然后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和有关规定计算非居民企业财产转让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的净值或财产转让所得的货币是根据购置或转让财产时实际支付或接收的货币的货币来确定的。如果原始计价货币停止流通并激活了新货币,则将在转换为新货币后根据新旧货币市场的转换比率进行计算。
六。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收入有关的商务合同时,合同约定由扣缴义务人实际负担应纳税额,非居民企业获得的免税收入应转换为含税收入,并免除应纳税额。
7.扣缴义务人应在扣缴义务之日起7天内向扣缴义务人所在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扣缴扣缴税款。扣缴义务人已缴纳但未缴纳的,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一条的规定进行税收处理。 2011年第24号)
如果非居民企业从预扣来源中获得的收入是股本投资收入,例如股息和股息,则应税预扣税发生的日期应为股息,股息和实际支付其他股权投资收益。
如果非居民企业通过分期付款的方式从财产预提所得税的同一笔转让中获得收入,则该分期付款可被视为收回先前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并将计算该成本。成本全部收回后并且预扣税可抵扣。
8.代扣代缴人在申报和代扣代扣所得税时,应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代扣代缴税报告书》。
扣缴义务人可以在申报和扣缴预扣税款之前提交相关的申报材料;如果已经提交,则声明期间将不再重复。
9.对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37条的规定应扣留的所得税,如果扣缴义务人未扣留或未履行扣缴义务,则获得的非居民企业所得应遵守《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应从产生收入的地方代扣代缴代扣代缴预提税款,并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书》。
如果非居民企业未能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39条的规定申报和缴税,则税务机关可以在期限内下令付款。非居民企业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纳税。税务机关下令在限期前申报纳税的,视为准时缴纳了税款。
10.如果非居民企业获得的相同收入在境内具有多种收入来源并涉及多个主管税务机关,则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39条申报并缴纳未缴税款。当时,您可以选择处理本公告第9条规定的纳税申报事项。接受声明地点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接受声明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扣缴地点的主管税务机关发送“非居民企业税收事项联络函”(见附件)。代理人和发生相同收入的其他地方,通知非居民居民企业的税收有关事项。
11.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预扣代理人和其他有关方提供与预扣税有关的合同和其他相关材料。代扣代缴人应当建立代扣代缴税簿和合同数据文件,以准确记录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代扣代缴。
12.如果扣缴义务人应扣减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37条应扣缴的未缴税款,则扣缴义务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服从行政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处罚。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代扣代缴代扣代缴税款,并依法追究代扣代缴责任。应当向纳税人追回税款的,应当依法执行发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与收入发生地不同的,负责代扣代缴收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通过扣缴义务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有关情况;扣缴义务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自行确定应纳税额在未依法扣缴款项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应将发生收入的《非居民企业税收事项联络函》发送给主管税务机关,以将与税收有关的事项通知非居民企业。
13.根据本公告第12条,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回非居民企业应缴税款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责令非居民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申报并缴纳应纳税款。
(2)收集并核实非居民企业在中国的其他收入项目及其付款人的相关信息,并向其他项目付款人发出“税收事项通知”,以从非居民企业收取其他收入。居民企业在项目资金中,应按照法定程序追缴欠缴的税款和滞纳金。
如果其他项目付款人的所在地与发生免税收入的地点不一致,则其他项目付款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提供合作和协助。
14.根据本公告的规定,预扣税应由扣缴义务人实际支付,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结清预扣税,并且有以下情况之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视为已扣除税款但未缴纳税款的情况:
(1)预扣代理人已明确告知收款人已预扣税款;
(2)免税额已在财务会计流程中单独列出;
(3)已在其纳税申报单中单独扣除或开始摊销可抵扣税款;
(4)其他证据证明已预扣了税款。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根据本公告规定应从来源代扣代缴的税款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取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治疗。
15.如果本公告与税收协定和相关法规不一致,则应按照税收协定和相关法规执行。
16.代扣代缴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为代扣税额。
对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的不同收入,收入发生的主管税务机关是根据以下原则确定的:
(1)不动产转让所得的收入应为不动产所在地的国家税务机关。
(2)股权投资资产转让所得的收入,为负责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的税务机关。
(3)股本投资的收益,例如股息和股息,应为分配收益的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
(4)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负责承担或支付收入的单位或个人的所得税的税务机关。
17.本公告将于2017年12月1日生效。本公告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九条第二款适用于本公告实施前已经发生但尚未处理的收入。自2017年12月1日起,以下条款将被废止: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9〕32号)第二条第3款:
“各地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实行代扣代缴登记备案制度。 (国税发〔2009〕3号)。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准确地代扣应缴税款,建立管理账户和管理档案,并追回漏税现象。 ”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收征收和管理以促进渗漏和增加收入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第四条,第二项, 3,以下表达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实施预扣登记登记制度,协助预扣债务人及时准确地代扣代缴应纳税款,并建立管理会计账簿和管理档案。 ”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协调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0〕119号)第九条。 )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制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第36条(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4号公告)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第5条和第6条(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4号公告)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的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7号)第3条第3款规定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的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第8条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