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公司销售收入中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实质比形式原则更重要。企业在满足下列条件的同时销售商品,应当确认收入的实现:
1。签订商品销售合同,企业将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
2。企业既不保留通常与所售商品所有权有关的持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可以可靠地考虑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卖方成本。
如果不满足这些条件,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国务院令第512号),企业可以交换非货币资产和交换商品,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还债务,赞助,筹款,广告,样品,员工福利或利润分配的,应视为商品销售,财产转让或提供劳务,除非劳动者另有规定。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在以下情况下,企业可以扣除与成本有关的实际,合理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费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是指与《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指的所得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所指的合理支出,是指符合生产和经营程序的必要且正常的支出,应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如果贵组织组织的员工的差旅费是不符合生产和日常工作的支出,则这些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之前支付。
如果您单位为所有员工组织的旅行费用可以视为员工福利。
如果您的组织为营销绩效出色的人员和其他人员支付差旅费用,则可以将其视为销售费用。
根据您组织旅游的性质,您的组织应根据上述具体情况进行税收处理。
同时,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免费旅行向营销人员提供个人奖励的企业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财税[2004] 11号),企业应以培训课程,研讨会,工作访问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其营销表现突出,并通过免除差旅费和旅行费,向个人奖励营销表现(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差旅费应根据费用全部计入营销人员的应纳税所得额,并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企业职工享受的这种报酬应与当期工资和薪金相结合,并按“工资和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劳动者享有的这种报酬,应当视为当期劳动收入。“报酬收入”项应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