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仓或者说物流本来就是一个规模效应的服务,只有量级大起来才可实现费用最低,此外,量大之后又意味着库存积压,所以选品也是很重要的一个点,一定要保证库存周转
1. 其实应该是税收筹划
2. 税收筹划可以有效利用我国或者各地的税收优惠政策,打造低税率洼地;
3. 还可以通过转变业务关系或者改变商业模式和对象等合理合法方式将部分收入或者利润导入低税率洼地
4. 或者将股东分红、员工劳动收益收益,转化为一人企业服务费收益
虚假税额计算依据的建立案件税额分析
一,案件退还量
2007年2月12日,承德二十大钢铁集团委托其进出口公司与国家A公司B进口合同。合同有效期至2009年。合同总金额为898万欧元。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1.“ 1780mm自动化系统合同”,设备价格为336万欧元; 2.《工程自动化软件系统合同》,合同总价为562万欧元,包括以下部分:(1)工程,软件和技术文档的价格为336万欧元,其中项目海外价格是299万欧元;计算机软件的价格为270,000欧元;与专有技术相关的技术文档的价格为100,000欧元。 (2)培训费50,000欧元,其中在该国不包括专有技术的培训为30,000欧元,在该国不包括专有技术的培训为20,000欧元。(3)现场服务费为221万欧元。 (4)在中方产生的所有费用,例如差旅费,住宿,饮食以及其他行政和一般管理费用,总计20万欧元,应由中方承担。
II。案例研究
1.中国视角
(1)对于“ 1780mm自动化系统合同”,因为所提供的设备在国外,所以设计,生产和设备的所有权是转移到海外的国内用户。这部分收入是海外收入。根据两国避免双重征税的双边税收协定以及相关的国内法律和法规,在中国无需支付设备总价336万欧元。公司所得税。
(2)对于“工程自动化软件系统合同”,合同总价为562万欧元。中方认为该合同为技术转让合同,应适用20%的企业所得税率。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10%。中方发生和承担的费用共计200,000欧元,超额费用已计入特许权使用费并征税。
2.外国人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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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与进出口公司签订合同时,每个零件的价格已在合同,不同部分应以不同方式适用。税法规定:
(1)设备不征税,中外双方同意。
(2)技术相关工程的海外收入为299万欧元,海外培训费收入为20,000欧元,总计301万欧元,该负收入属于人工成本,发生在国外,遵守企业所得税法和双边税收协定。这部分收入属于在海外发生的人工费用。在中国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已签发企业所得税免税证书。
(3)对于270,000欧元的计算机软件收入和100,000欧元的专有技术文件收入,总计370,000欧元(属于特许权使用费),应按10缴纳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百分比,并按照两国之间的协议申请70%的税收协定协议。
(4)国内培训费用为30,000欧元,现场服务费用为221万欧元,不涉及任何技术转让,且持续时间超过6个月,并且符合两国的条件'税收协定组成常设机构。根据常设机构的标准征收税款。由于成本不容易计算,根据中国的有关文件,企业接受以该收入的10%的批准利润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III。案件处理
1.双方协商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海外工程设计属于特许权使用费仍然是海外劳动力成本;现场服务费应与特许权使用费一起征税,或作为常设机构征税,双方都有自己的意见。
于2009年5月16日,应外国请求,中国与甲公司和乙公司进行了谈判。外国代表认为:
(1)应回应相关内容Divide。原因如下:首先,合同包含技术转让部分,但不能完全确认为技术转让。他们在合同中做了明确的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