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营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 34号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1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营利性企业,其收入的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按20%的税率缴纳。
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0,000元(含1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盈利企业,其应纳税所得额减少50%。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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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所得额是利润乘以25%,然后再乘以40%,即减少后应缴纳的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25%=应纳税额。
应税利润* 15%=小型和微型企业所得税减免
前后=实际应交所得税。
是应税金额* 10%。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扩大小微企业优惠所得税政策范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文件显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少于50万元(含50万元)对于小型低利润公司,其收入减至应税收入的50%,而公司所得税的税率为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