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是法人营业执照,则由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是非法人营业执照,则有两种情况:
1.在该地区工作的人员应由总部支付;
2.跨区域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问题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实行跨,事业单位制的跨区域经营性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分配通知》《跨境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区域经营性纳税企业》(国税发〔2008〕28号)No.)规定企业所得税应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现场预付款,汇总清算,仓库财务调整”的方法计算和缴纳。
2.跨地区的建筑公司设立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要求的项目经理(包括与项目经理性质相同的工程总部和合同部门)应汇总到总部或二级分支机构中组织按照国税发[2008] 28号文件规定的方法统一计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项目管理部门不预缴当地企业所得税。
中国。在线会计学院的布丁回答说:“国家税务总局印发《跨区域营业税征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第6条规定,现场预付款是指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月或者每季度向地方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7条规定,集体清算是指在年底之后,总部负责公司所得税的年度结算和支付。当场提前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将退还更多的税款。
第19条规定,总公司和分支机构预先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50%,应由分支机构分摊,总公司应缴纳50%。由总部预付的部分,其中25%将存入原位,而25%将预先支付给中央国库。《暂行办法》公告(财税[2008] 10号)文件按照有关规定分配。
除内资独立会计分支机构外,其他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由总行或会计地点统一缴纳。具有内资企业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最终结算和结算与其他独立纳税人相同。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总公司也可以集体缴纳企业所得税。1.内资非独立会计分支机构所得税的结算和清算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能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分支机构为非独立的会计分公司:1)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2)独立建立账簿和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3)独立计算损益等非独立会计分支机构的所有收入和成本都包含在总部(或会计地点)帐户中。在这种情况下,损益在会计地点统一计算,按照规定预缴所得税,并支付年末外汇结算,无需批准。换句话说,非独立会计分支机构不涉及所得税问题。(二)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的所得税清算和缴纳总税款,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收入集体和合并缴纳范围的通知》的规定,实行独立核算。税”(国税函〔2006〕48号)。公司分支机构可以由总公司集体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国税发〔2001〕13号的规定,总行和分支机构分别计算损益,总行于年末集体清算并共同缴纳企业所得税。具有独立会计的分支机构是独立所得税纳税人。只是一起纳税时,纳税地点不同,可以在冲减损益后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