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按年度计算,每月或每年预缴,并每年结算。损益是根据当年的累计数计算的。您说1月至7月共亏损10万元,8月实现利润10,000元,亏损90,000元,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首先计算当月的损失,仅对累计盈余征税。
填写,自己看看。根据您的情况,在弥补上一年的损失后,本年度无需缴纳所得税。季度申报中的预付税额已超额支付,以后将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您也可以使用多付的162.27进行抵销。扣税时,您需要去税务部门办理多付税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具体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的生产,营业收入和其他所得,应当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您在一年内弥补了短缺,则可以年复一年地不断弥补。最长赔偿期不得超过5年。五年内计入当期损益的,作为实际补偿期计算。因此,如果贵公司在1999年实现的利润未用于弥补1997年和98年的亏损,则应按照规定申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应该注意的是,当1997年和98年的损失在以后的年份中得到补偿时,则将99年作为实际补偿期。(2)上一年的公司亏损应在发生年度的年末后结转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帐户。由于您的公司没有申请弥补1999年的上一年亏损,因此它不用于会计核算。 1997年和98年的亏损仍保留在“利润分配”帐户中,并将在以后的年度中弥补。
我想知道这是否可以帮助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有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予以补偿;如果下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不足以弥补,则补偿额可以年复一年地继续,但可以继续弥补。最长期限不能超过五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弥补期间是指纳税人在特定纳税年度的损失,并可以计入当期损益。补足下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一年如果补救措施不足,可以逐年继续补救;最长的补救期限不得超过五年。纳税人在五年内的损益应计为实际救济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0号)规定,税法规定的损失概念不是税法中反映的损失额。公司的财务报表,但公司的财务状况报表中的损失金额应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法的规定核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规定:税务部门从纳税人所得增加的收入不能用于弥补。对于前几年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