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税函[2010] 79号的规定,企业股权收益的转让,在转让协议生效,股权变更程序完成后予以确认。股权转让收入从取得股权发生的成本中扣除,即为股权转让收益。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收益时,不得根据股权的可能分配扣除被投资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和股东的其他未分配利润。除非另有说明,企业以财产或非货币形式取得的财产转让所得的收入(包括各种资产,权益,债务等),应计算在年度所得税中,以公司所得税。
只要当事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并且不损害国家和第三方的合法权益,法律就允许股东自由确定股权转让的价格。除了对国有股权转让估值的限制性规定外,中国的《公司法》及相关法律并未对确定普通股权的转让价格作出具体规定。在实践中,普通股的转让价格通常通过以下方式确定:(1)各方自由协商确定,即股权转让时,股权转让价格由转让方与被转让方自由协商确定。受让人,可以称为“协商价格”法”。(2)公司经工商登记注册的股本出资额为股权转让价格。可以称为“投资额法”。(3)股权转让价格是根据公司的净资产确定的,可以称为“净资产价格法”。第四是根据经审计和评估的价格来计算股权转让价格,这可以称为“评估价格法”。第五,以拍卖价格和卖出价格作为股权转让价格。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的一种普遍的方式。中国的《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律手段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