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准则要求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入相关的政府补助,其形式为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或支付相关成本或费用的政府补助。
最新的“企业会计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不涵盖债务减免和所得税减免。 《企业会计准则-政府补助》第二条规定,“政府补助是指无偿从政府获得货币资产或非货币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的企业。补贴根据其相关性进行分类,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入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有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为购建或者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而取得的政府补助;与收入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以外的政府补助。例如,一些商业粮食企业商业化后,国家给予运营补贴,国家和主管部门已将资金分配给企业进行工程咨询,可行性研究,计划设计和其他前期工作。在特定时期内用于支持政府发展拨款的财政支持。当然,公司无偿获得政府的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就不能视为政府补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政府补助》第5条的规定,政府补助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才能满足政府补助的定义:1是企业可以满足政府附加条件的条件。补贴。二是公司可以得到政府补贴。
企业获得的各种政府补助,作为营业外收入,作为总利润的一部分,计入会计处理。
根据上述文件,对于企业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获得的财政资金,应当包括在总收入中,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作为非应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总收入中扣除:(一)企业可以提供专用的资金支出单据指定的资金; (二)分配资金的财务部门或者其他政府部门资金有特殊的资金管理方式或者具体的管理要求; (三)企业分别核算经费和经费支出。
公司为非应税收入规定了财务资金后,在5年(60个月)内没有发生支出,也没有还款给财务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分配资金。部分应将其计入获得基金的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扣除应纳税所得额总额中的财政支出。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上述非应纳税所得额所产生的支出;支出形成的资产计提的折旧和摊销。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由此可以看出,这里的非应税收入由于支出而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而只能是递延税款,而不是实际免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