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无偿划拨土地需缴企业所得税-政府无偿划拨土地 企业所得税

提问时间:2020-04-29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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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4-29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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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无偿提供企业土地使用50年,这笔收入是否要交企业所得税

这应该是政府补贴,根据新准则根据土地的公允价值计入损益,并且应该征税,除非税务部门有特殊政策

划拨土地重新划拨的纳税问题,是否要交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基是什么。

实际上,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交易是关联方交易。母子公司为独立纳税人(企业法人),且子公司向母公司出售资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的,应当依法缴纳流转税和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法律基础: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54条,如果纳税人与纳税人之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纳税人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关联企业:(D)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商业交易定价,收费或支付商业交易,例如财产转让和财产使用权的提供;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无形资产转让的营业税是根据总收入的5%计算的。(评估)扣除房地产购买原价后的余额(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作为营业税。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条:在地面上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建筑物和附属物并赚取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收的纳税人是根据评估或转让价格减去以适用税率计算并支付的原始价格(土地转让费以及相关税费和已支付费用)计算的。

4.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转让)必须经过产权的转让。根据印花税的有关规定,印花税应按照产权转让文件中所载的0.5‰的数额计算。

5.财产转让所得的收入应计入企业的总收入,并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接受无偿划拨无需交所得税的依据

1.根据企业会计制度(2001年)的有关规定,按照规定免费转移或转移固定资产的企业,应在其下设立“固定资产自由转移”和“固定资产自由转移”。 “资本储备”主题。“详细的帐户已入账。

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国有资产的自由转让不需要计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的规定,个人所得税应当规定下列个人所得,与上述事项有关的应纳税所得额可能只有两种:

9.财产转让收入;十一,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收入。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条《税法》第2条提到的各种个人收入范围的第九段规定: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械设备,车辆和船舶以及其他财产所得的收入。

可以看出,其中不包括您免费捐赠的母公司股本情况。

并且有关“其他收入”的相关规定没有提及接受捐赠者的资产作为税收事项。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捐赠资产无需在收款方意识到之前就征税,但在实际变现时不能从原始账面价值中扣除。

《个人所得税法》第3条第6条规定了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财产转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收入减去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如果将A转移到B,则该事项在扣除相关税费后将无法从A获利,因此A的应税收入为负,即无需征税。

必看:无偿划转土地,房产涉及哪些税

土地使用权的自由转让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有关税种的税收政策和税收分析概述如下:

1.增值税

税收政策

《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试点的规定》(财税[2016] 36号)(以下简称“ 36号文”)“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被视为无形的销售服务资产或房地产:第(2)项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无偿将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免费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公益事业或者一般公众除外。 ”

2.企业所得税

税收政策

《关于促进直接控制居民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待遇的企业重组的通知》(财税[2014] 109号)(以下简称“《通知》”或“ 109号文”)。 100%由同一居民公司或多个居民公司直接控制的居民公司之间的权益或资产,按账面净值的100%转移。在有合理业务目的的情况下,主要目的不是减少,免除或推迟纳税。或者,在资产转让后连续十二个月内,被转让股权或资产的原始实质性业务活动未发生变化,且出口企业和转让企业均未确认会计损益的,可以选择进行特别核算。性税待遇:

1.资产剥离企业和资产剥离企业均未确认收入。

2.转让方获得的权益或资产的税基由转让权益或资产的原始账面净值确定。

3.土地增值税

税收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 138号)“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面建筑物和建筑物使用权的单位。他们的附件(以下简称房地产转让)和收入土地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

《中华民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条(财税[1995] 6号)规定:其附着物和取得收入,是指通过买卖等方式支付不动产转让价款的行为。它不包括通过继承或馈赠免费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

4.契税

税收政策

《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 37号)“同一投资主体(包括母公司,它的同一自然人与同一自然人与同一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之间设立的独资企业或一人有限公司之间的土地和房屋所有权转让免征契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