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重组 企业所得税例题-债务重组 企业所得税扣除

提问时间:2020-04-29 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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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4-29 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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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后的企业所得税怎么计算

商品认定销售收入= 100-75 = 25万元

债务重组收入= 125-(100 + 100 * 17%)= 80,000元。

此项重组业务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25 + 8)* 25%= 82,500元

企业债务重组所得税业务处理应关注的几个问题与实例

答:《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只有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后,方可在税前扣除。未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应根据以下有关证据材料确认应收坏账损失和预付款项:(一)合同,协议或有关事项的说明; (2)如果债务人已破产并清算,则应设立人民法院宣布破产清算; (3)发生诉讼时,应发布人民法院的判决或仲裁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由法院裁定终止的法律文件(中止); (4)属于债务人营业中的,应当吊销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五)债务人死亡或者失踪的,应当由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出具债务人死亡或者失踪证明; (6)如果债务人被重组,则应为债务重组协议和债务人重组收入的税收说明; (7)如果发生自然灾害和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挽回的情况,则应说明债务人的灾难情况,并声明放弃债权。第二十三条规定,将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作为会计损失处理的,可以视为坏账损失,但应当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门报告。根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第五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可以划分为自行计算的资产损失扣除额。并按照税务管理方法征得税务机关的批准。资产损失只能在事后扣除。您提到的情况是资产损失,只有在税务机关批准后才能扣除。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应收账款,预付款项符合坏账损失条件的,应当申请(八)其他有关证明。第十八条规定,对于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企业应当有依法进行讨价还价的谈判记录,确认债务人已经破产,连续三年蒙受损失或者已经停止营业。连续三年以上,并且可以确定没有商业交易可视为损失。

企业债务重组收入是否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公司债务重组收入应缴纳公司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产转让和其他取得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待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对企业以各种形式的财产转让取得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如下:

1.资产转移所得(包括各种类型的资产,权益,债务等),债务重组收益,捐赠收益和未付应收帐款收益,无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以非货币形式反映货币形式除另有规定外,企业所得税应在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中计算并缴纳。

2.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天生效。从2008年1月1日起至本公告实施前,各个地区根据上述收入计算出的收入已平均为每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于五年内的纳税计算。本公告发布后,尚未计算应纳税额所得金额应作为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税。”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12号法令)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第(9)款所指的其他收入,是指除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第(1)款至第(8)项获得的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法收入,包括企业资产盈余收入,逾期未退还的包装存款收入,真正无法应付的应付款,坏账损失后已收回的应收账款,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扩展数据

如果公司债务重组的收入是用来偿还现金债务,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实际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如果债务是用非现金资产还清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转移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如果债务转换为资本,债务人应确认债权人放弃的股份的总面值作为股本(或实收资本)与股份的总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和股本(或实收资本)确认为资本公积。

请教:企业债务重组涉及的应缴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企业资产所得税的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第3条规定,准予扣除企业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资产损失。对企业的实际处置和转移如果企业没有实际处置或者转让上述资产,但已经发生上述资产形成过程中的合理损失(以下称为实际资产损失),以及已经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称为法定资产损失)。符合通知书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4条规定,企业的实际资产损失应从实际发生的会计年度损失中扣除;对于法定资产损失,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证明该资产已经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要求且已计入损失处理的年度报告扣除额。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的债务重组损失为实际资产损失,应从实际发生并已在会计处理中的年度报告中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第22条规定,应根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应收企业坏账损失和预付款项:

(1)有关事项的合同,协议或指示;

(6)如果是债务重组,则应有一份债务重组协议,并说明债务人重组收益的税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的第9条,债务重组损失是通过特殊报告方法申报和扣除的损失。您的公司应将合同,债务重组协议和债务人的重组所得税支付信息提交给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