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债务减免应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规定,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以低于债务税收成本的现金和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应纳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非现金资产相关的税费)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收益。债务重组,并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应纳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或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债务重组损失,以抵销应纳税所得额。
同时,企业使用部分业务活动的非货币资产投资按规定确认的资产,债务人在债务偿还中的非货币资产的债务重组或债权人“特许权,资产转让收入或债务重组如果企业接受以非货币性资产确认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确实难以在一个纳税年度纳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以平均计入税款每年应支付的期限不超过5年收入。
作为企业的非营业收入的未偿债务,需要包括在收入中,以计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付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税率
应税收入=总收入-非应税收入-免税收入-各种扣除额-上一年的损失
(1)商品销售收入;
(2)提供劳务的收入;
(3)财产转让所得;
(4)股利,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
(5)利息收入;
(6)租金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
(9)其他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2条第6条第(9)款是指除第6条第(1)款以外获得的公司的其他收入。)除第(8)项所规定的收入外,包括企业资产盈余收入,逾期未归还的包装存款收入,真正无法应付的应付款和坏账损失后收回的应收款项目,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赔偿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业务企业所得税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59号)规定,企业债务改制的一般税收待遇为:
1.用非货币性资产清算债务应分解为相关非货币性资产的转移和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进行债务的清算,相关资产的收益或损失应计入当期损益。公认的。
2.发生债转股时,应将其分解为债务清算和股权投资,并应确认相关的债务清算损益。
3.债务人应根据所支付的债务清算金额与债务税基之间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收益。债权人应当根据所收债务清算额与债务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4.原则上,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支付事宜保持不变。
公司债务重组的特殊税收处理规定是:公司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税收入占当年企业应税收入的50%以上,并且可以在此期间的每个纳税期间平均分配五个纳税年度年度应税收入。
该企业经营债转权益业务,因此暂时不将债务结算和股权投资业务确认为与债务结算损益相关。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企业原债务及其他相关所得税为基础确定。此事保持不变。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当企业进行债务重组时,其收益为重组合同或协议应予以确认实现。
1.债转股的一般税收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59号)第4条第2款规定,企业债务改制,关联交易如下处理:
①非货币性资产的债务清算应分解为相关非货币性资产的转让和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行债务的清算,相关资产的损益应被认可。
②发生债转股时,应分解为债务清算和股权投资两个业务,并确认债务清算的收益或损失。
③债务人应根据所支付的债务清算额与债务税基之间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收入,债权人应根据所收到的债务清算额与债务清算额之间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债务基础税的计算基础。
④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支付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2.特殊税收待遇
①特殊税收待遇的条件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59号),对企业所得税适用特殊税收规定。还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重组:A)有合理的经营目的,请勿以减免税,减免税为主要目的。(2)被收购,合并或分割部分的资产或权益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三)重组后的资产,其原有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在企业重组后的连续十二个月内不得变更。(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的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5)在企业重组中获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改制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十九条《通知》第5条第3款和(5)术语“企业改组后连续十二个月内”是指自改组之日起连续十二个月以内。
第20条本《通知》第5条第5款所指的原始主要股东是指原始持有被转让企业或被收购公司20%以上股权的股东。
财税[2009] 59号文件第6条第(1)款规定: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当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50%以上,并且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计入每年的应税收入。如果企业经营债转权益业务,则不以债务结算和权益投资业务的债务结算收入或损失确认。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务为基础确定。企业其他有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3.债转股业务的印花税处理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详细的执行规则,纳税人应当依法对纳税人在经济活动中签订的各种合同,财产转让文件,营业簿和权利许可书依法计算和缴纳印花税。对于债转股业务,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首先,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0条,印花税仅对税目税率表中所列的文件和财政部确定的其他征税文件征税,因为上面未列出债转股掉期合同或协议在此范围内,无论债权人与债务人是否签订了债转股业务的合同或协议,都无需缴纳印花税;征税范围,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金总额作为纳税基础。税率为五十分之一。如果在缴纳印花税后资金总额增加,则该增加额应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