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所谓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废物处理,综合开发等。沼气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淡水淡化等《条例》规定,从事合格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企业,第一年至第三年,第四年至第四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六年。
您的公司是否为节能公司取决于当地的认证方法。
附件:北京市环境保护企业,项目认定办法
1.这些措施适用于北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项目。
2.北京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管理环境保护企业和项目认证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三,环保技术及其产品的范围
(1)环境保护和环境生态技术及其产品
(1)防止空气污染的设备;
⑵水污染预防设备;
⑶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设备;
⑷高效的噪音振动控制设备;
⑸放射性和电磁波污染防护设备;
⑹环境保护监测和分析工具;
⑺用于环境保护的新材料和医药产品;
⑻环境生态保护与恢复工程技术和设备;
⑼新型,高效和清洁能源应用技术;
(2)资源综合利用
(1)废物残渣的综合利用;
⑵废液(水)的综合利用;
⑶废气综合利用;
⑷回收废料;
(3)支持以上两个领域的相关技术产品,以及其他符合首都特点的环保技术和产品
4.环境保护企业是指从事一项或多项环境保护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认可
根据北京市环保企业的发展状况,环保企业认证分为“北京市环保企业”和“北京市重点扶持环保企业”两个等级。
1.申请“北京市环境保护企业”认证的基本条件:
(1)从事“三”规定范围内的一项或多项环境保护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除了纯业务运营。
⑵实施独立会计,独立管理和自负盈亏。
技术收入是指:环境研究企业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股权,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术工程设计与承包,技术出口以及对技术的吸收。引进技术技术投资中试产品和新产品产值的收入和增值收入。纯业务收入除外。
source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生产中不得有二次污染,资源综合利用比例不得低于70%。
⑸拥有清晰的公司章程以及严格的技术和财务管理系统。
2.申请“北京市重点扶持的环保企业”认证的基本条件是:
认定“北京环境保护企业”的条件保持不变; ⑴,⑵,⑷,⑸不变;环保科研和技术开发投入占公司年收入的5%以上;从事环保产品研发的科技人员占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30%以上。
添加以下基本条件:
⑴该公司已经运营了三年多。
⑵年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利润总额在100万元以上。属于特定领域和行业的环保企业具有较高的产品技术含量和较好的市场前景。年销售收入不少于500万元的,经专家评审同意后,也可以“确定”。
(2)项目识别
(1)该项目符合《北京环保产业发展规划》以及国家和北京产业发展政策。
(3)项目投资超过50万元;或该项目投产后,自销售之日起一年内,销售收入将达到50万元以上。
第五,环保企业(项目)认证流程:
L.填写由北京市环境保护企业项目认证委员会统一印制的“北京市环境保护企业(项目)申请表”;
2.向认证委员会提交环保企业(项目)的申请材料;
3.经认证委员会批准,符合“北京市环境保护企业”基本要求的企业将获得由认证印制的“北京市环境保护企业(项目)”证书(有效期三年)。委员会;具有本市重点环境保护企业重点扶持条件的企业,应当发给由评审委员会印制的《北京市环境保护企业重点扶持项目(项目)》证书和标志(有效期三年)。
六。环保企业(项目)管理
L.认可委员会会定期宣布被认可的企业(项目)。
2.认可委员会对认可的企业(项目)进行不定期检查和年度“年度评估”,对不符合环保企业(项目)标准的企业取消资格。
3.如果环保企业改变了业务范围,合并,拆分,转移,迁移或停业,则必须向认证委员会注册以进行相应的变更。
7.实施这些措施的具体问题应由认可委员会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及国家颁布的一系列支持节能减排的税收优惠政策减排方面,目前,节能减排企业主要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符合条件的环保,节能和节水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自纳税年度起,从事规定合格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企业收入。获得项目的第一笔生产和经营收入从第一年到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从第四年到第六年减半企业所得税。
享受这项优惠政策的企业必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环境保护,节能和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试行) (财税[2009] 166号),该目录明确规定了环境保护,节能和节水等具体项目的内容和条件。
依法享受减免税待遇的企业在减免税期间内转让,受让方可以在转让之日起的剩余期间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减免期届满后转让,受让人不得重复享受该项目的减免税。
2.对企业购买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购买并实际使用了“环保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中的环保,节能节水规定特种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对于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可以从当年企业应纳税额中扣除专用设备投资的10%;如果当年的应纳税额不足,则可以在接下来的五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额。
享受此优惠政策的企业必须遵守《节能与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保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财税〔2008〕115号),《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财税[2008] 118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环保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保护和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财政税[2008]第48号),企业购买并实际使用已经开始享受税收优惠的特殊设备。自购买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或租赁的,应当在停止使用专用设备的月份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弥补已记入的企业所得税。受让人可以转让当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专用设备投资的10%;如果当年的应纳税额少于抵免额,则抵免额可以在接下来的5个纳税年度结转。
3.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使用《综合资源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从不受国家限制或禁止且符合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的产品中获得收入,并将其减少为占总收入的90%。
享受此项优惠政策的企业必须遵守“资源综合利用工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规定(财税[2008] 117号)。关于共生及相关矿产资源,废水的“目录”(液体),废气,废渣,可再生资源等三类资源的产品综合利用和技术标准得到了完善。“目录”中列出的资源与产品原材料的比例应符合“目录”中规定的技术标准。四,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发展节能服务业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 110号),节能服务公司可以享受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如下:
(1)营业税
为合格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获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时免征营业税。
(2)企业所得税
如果为合格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并且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则从第一年到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从项目获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起在第四至第六年,按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于已签订节能收益分享合同的合格的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企业,与执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的资产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处理方法如下: :
1.能源消耗企业根据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抵扣,不再区分服务税收处理的费用和资产价格;
2.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实施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能源使用企业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形成的资产,应按折旧或摊销额征税。资产。接受相关资产的服务公司的税基也应对折旧或摊销过期的资产征税;
3.能源管理合同到期后,当节能服务公司和能源使用公司处理相关资产的所有权转让时,能源使用公司支付的资产价格将不再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节能服务公司享受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必须符合财税[2010] 110号规定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及国家颁布的一系列支持节能减排的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节能减排企业主要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从规定的纳税年度起至首次生产和销售的纳税年度,从事规定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废物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企业的收入。获得项目的营业收入从第一年到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从第四年到第六年减半企业所得税。
享受这项优惠政策的企业必须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环境保护,节能和水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节约工程(试行)(财税〔2009〕166号),该目录明确规定了环境保护,节能和节水等具体项目的内容和条件。
如果企业按照规定享受减免税项目,并在减免期间内转移,则受让方可以在转移之日起的剩余时间内享受指定的减免税优惠。 ;减免期届满后转让,受让人不得重复享受该项目的减免税。
2.企业购买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购买并实际使用了“环保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中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规定特种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对于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可以从当年企业应纳税额中扣除专用设备投资的10%;如果当年的应纳税额不足,则可以在接下来的五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额。
享受此优惠政策的企业必须遵守“能源和节水专用设备的环境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特殊环保设备的企业所得税环境优惠目录(2008年版)” ”(财税[2008] 115号),《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财税[2008] 118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环保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节能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财政税[2008]第48号),企业购买并实际使用已经开始享受税收优惠的特殊设备。自购买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或租赁的,应当在停止使用专用设备的月份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弥补已记入的企业所得税。受让人可以转让当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专用设备投资的10%;如果当年的应纳税额少于抵免额,则抵免额可以在接下来的5个纳税年度结转。
企业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料,并产生不受国家限制或禁止且符合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收入,并减少到90占总收入的百分比。
享受此项优惠政策的企业必须遵守“资源综合利用工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规定(财税[2008] 117号)。 “目录”涵盖共生和相关的矿产资源以及废水(液体),废气,废渣,可再生资源等三类资源的产品综合利用和技术标准得到了完善。“目录”中列出的资源与产品原材料的比例应符合“目录”中规定的技术标准。
4.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发展节能服务业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 110号),节能服务公司的能源管理项目可以享受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如下:
(1)增值税
为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获得的增值税应税收入暂时免征增值税。自2016年5月1日起,所有行业都实施了营改增。将营业税更改为增值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资源和劳务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 115号)规定:翻新轮胎和生产材料中混有废渣,废料处理,污泥处理和处理服务的特殊建筑材料产品的比例不低于30%。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 106号)在附件3中规定,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应当提供在执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 110号)规定。项目增值税应税商品转移到能源利用企业,暂时免征增值税。
如果为合格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并且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则应在纳税年度的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所得税获得该项目的第一笔生产和经营收入在第四至第六年,按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于已签订节能收益分享合同的合格的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的资产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税收处理:规定:
1.能源使用企业根据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抵扣,不再区分服务税收处理的费用和资产价格;
2.能源管理合同到期后,实施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能源使用企业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形成的资产,应按折旧或摊销额征税。的过期资产。接受相关资产的服务公司的税基也应对折旧或摊销过期的资产征税;
3.能源管理合同到期后,当节能服务公司和能源使用公司处理相关资产的所有权转让时,能源使用公司支付的资产价格将不再不再包括在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中。节能服务公司享受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必须符合财税[2010] 110号规定的条件。
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购买和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环境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与环保专用设备环境所得税优惠目录》。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有效所得税目录”》对于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可从当年企业应纳税额中扣除专用设备投资的10%;如果当年不足,可以在接下来的五年内缴税年度结转额。
(3)资源税资源税暂行条例将原油和天然气资源税从从价税改为从价税。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和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 73号)规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适用税率。原油和天然气矿产资源税将从5%起增加到6%。2,《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 72号)规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征收煤炭资源税。从价基础。
(4)消费税将污染环境并消耗大量资源的产品(例如烟草,精制油,摩托车和汽车等)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对高污染的鞭炮和烟花,汽缸容量为3.0升或以上的汽车等征收较高税率;低污染,低能耗的电动汽车,动植物废油生产的纯生物柴油以及矿物油废油再生油产品免征消费税。
(五)车辆购置税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 [2012] 51号)规定2014年12月31日之前购买的公共汽车和电动汽车免征汽车购置税。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第53号) (2014年)规定,自2014年9月起从2017年12月1日至31日,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六)车船税《车船税法》规定,乘用车(载客量少于9人)按排量大小划分,分为7种税种,最大排量乘员的车船税汽车是最小排量的9倍。同时,它规定节约能源和使用新能源的车辆和船舶可以减少或免征车辆和船舶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