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不承认权益法,因此在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低于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份额。调整初始投资成本并核算营业外收入无需缴纳所得税。
无需确认。
如果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确认投资收益,则税法在未实际收到时不被确认为企业收益。当企业实际收到现金股利时,在权益法中冲销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采用税法将其确认为收入,但该收入为免税收入。长期股权投资确认投资收益与税法之间没有暂时性差异。此差异是永久差异,因此无法确认其对所得税的影响。
投资者在被投资单位中获得的投资收益按净利润确认,而这部分收益已由被投资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在避免双重征税的前提下,这部分无需支付企业所得税。采用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投资收益调整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期末无须调整递延所得税。
扩展数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规定,对于使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应为相关所得税影响确认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暂时性差异,应考虑持有投资意向:
1.如果企业计划长期持有该投资
由于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而导致的暂时性差异预计不会在未来期间转回,并且对未来期间没有所得税影响;如果确认投资损益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在未来期间以现金偿还股息或利润免税,并且在未来期间不会影响所得税。因此,使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一般不会因相关所得税影响而确认。
2.对于使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权益投资
如果投资企业改变其持有意图并打算将其出售给外界,则根据税法的规定,当企业转让或处置投资资产时,允许投资资产的成本被扣除。持有意向从长期持有改变为短期出售的,应当确认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所产生的相关暂时性差异。所得税影响。
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移收益的征税
可以扣除股权投资转移收入
根据成本法
1.股权投资收益
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扣除所得税后所获得的股息状投资收益的分配。
如果适用于投资者企业的所得税率高于适用于被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率,除了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常规减税和免税措施外,获得的投资收益按照规定应将其恢复为税前收入之后,合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当依法支付。
除非另有说明,否则无论采用哪种方法对企业会计中的投资进行会计处理,被投资方对收入分配的实际会计处理(包括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向资本的转换)),投资者的企业应确认投资收益的实现。
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配的非货币性资产(股票除外)应根据相关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投资收益。企业取得的存货,按照存货的票面价值确定。
对于企业股权投资的所得税处理,税项仅确认税法会计,因此与会计有所不同。
第二,股权投资收益的转移
指企业从股权投资的收回,转移或清算中获得的收入余额减去股权投资成本。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的收入计入企业应税所得,依法纳税。
企业因股权投资的收回,转让或清算而产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在每个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收益在这一年实现,超出部分可以在未来的纳税年度中无限期结转。
请注意:
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可分为
1.投资成本分摊
2.投资收益
3.股权投资转让收益
参见国税函[2004] 3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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