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拨款,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务管理的行政费用和政府资金,
还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7条,
总收入中的以下收入为免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务管理的行政费用和政府资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6条:《企业所得税法》第7条第1款所指的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和其他组织分配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款所称行政费用,是指法律的批准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定和程序,以及社会公共管理的实施。和在其他组织提供特定的公共服务的过程中,会从特定的对象收取费用,并将其包括在财务管理中。
《企业所得税法》第7条第2款所称“政府资金”是指企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代表政府收取的具有特殊用途的金融资金。有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非应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财政,税务机关用于特殊目的的金融资金。国务院批准并经国务院批准。
因此,无论是否应税收入,您都需要了解其性质并根据税法的规定进行判断。
如果
在5年内没有用完,包括直接减少增值税和立即退款,则被批准为非应税收入。此通知将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一。第四,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地方税务局和市财政部门(局);企业的非应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资产:[大] [中] [小]省,贷款贴现。其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已计提的折旧。四。(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国务院和直辖市企业收取的财务管理费用;所谓的国有投资和企业应取得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财政部门或社会组织等组织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资金分配的上级单位分配的财政补贴收入时,不得扣除总收入中包括的财政资金和补贴。报告关系,但必须有一个满足条件的特殊目的,才能视为非应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