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是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加上捐赠本身支出总和的12%。有必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调整会计利润总额。根据税金确认标准进行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加上捐赠支出本身将用作税前可以支付的捐赠基础。
利润需要根据《所得税法》的规定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例如,坏账准备等减值准备的应计金额不允许在税前支付,而需要增加,也就是说,应纳税所得额只能通过将会计利润添加到当期坏账金额中来获得。规定。
例如,如果政府债券的利息收入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则需要从会计利润中扣除利息收入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然后将上述应税收入添加到捐赠本身中,并将两者之和作为基数,乘以12%,这是税前可以捐赠的最大金额。如果未超过,则所有捐赠都可以视为可以在税前支付的项目,也就是说,捐赠无需用作应税收入的任何调整。但是,如果超出,则超出部分将要求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可以将个人直接捐赠给学校的捐款从个人所得税中扣除--------个人所得税不能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个人的收入通过中国的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个人或机构通过教育和其他社会福利事业遭受严重的自然灾害在贫困地区的捐款。不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这表明个人的收入通过中国的社会团体和国家转移政府对教育事业的捐赠可以从应税收入中扣除,但个人直接向希望小学的捐赠不能在税前扣除。
其次,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相关规定,在缴纳个人所得税之前,应扣除个人通过中国的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对教育事业的捐款。税前扣除程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地震灾区个人捐款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国税发〔2008〕55号):直接通过政府机构和非营利组织向灾区个人捐款代扣代缴税款的,捐赠人应当及时向扣缴单位出示政府机构或者非营利组织出具的捐赠证书,代扣代缴税款应当依法予以抵扣;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收到的政府机构和非营利组织的捐赠款,依法予以抵扣。 ”
此外,在征收个人所得税之前,用于扣除教育捐款的政策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 39号)规定:“纳税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捐款。在中国并被允许进入企业全额扣除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农村义务教育捐款的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03号)。
1.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及其他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捐款,并可以在扣除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2.本通知中提到的农村义务教育的范围是指农村乡镇(不包括县,县级市政府所在地的乡镇),乡村中小学和本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向接受农村义务教育的学校和高中捐款的纳税人还享受本通知中规定的所得税前减免政策。
3.接受捐赠或转移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应使用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其财政隶属关系印制(监督)并盖章以接受捐赠的捐赠文件。或单位的特殊财务印章。基于此,税务机关从捐赠单位和个人中扣除应纳税所得额。
公益和救济捐赠支出的标准分类如下:
1.允许按比例减少1.5%
由于金融和保险公司的特殊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和保险公司的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 027号)规定:救济捐赠支出可以在不超过当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1.5%的范围内扣除。
2.允许按比例扣除1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 153号)规定: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机构,社会团体,个人和其他社会力量捐赠经国家批准的非营利性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宣传文化事业。经过税务审核后,纳税人应在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扣除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
上述用于促进文化事业的慈善捐款包括:
1.向国家主要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京剧和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捐款。
2.向公益图书馆,博物馆,科学技术博物馆,美术馆和革命历史纪念堂的捐赠。
3.捐赠给重要的文物保护单位。
4.对属于文化行政部门的非生产性文化中心或大众美术馆所接受的社会福利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的捐款。
第三,允许全额扣除
1.捐赠给红十字会。《关于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会企业捐款的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 30号)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及其他社会势力,对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会捐款的捐款,在计算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可全额扣除。
2.捐赠给老年服务机构。《关于老年服务机构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 97号)规定:2000年10月1日起,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和政府部门向福利和非营利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可以在扣除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前全额扣除。这里所说的养老服务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生活护理,文化,护理,健身等服务的福利和非营利组织,主要包括: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疗养院(疗养院),老年人。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包括老年疗养院,康复中心,疗养院)等
3.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捐款。《关于纳税人对农村义务教育捐赠税收政策的贡献的通知》(财税[2001] 103号)规定:自2001年7月1日起,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将通过利益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前,可以从收入额中全额扣除。
这里提到的农村义务教育的范围是指农村乡镇(不包括县和县级市政府所在地的城镇),乡村中小学和政府在现阶段组织的特殊教育和社会力量。学校。向接受农村义务教育的学校和高中捐款的纳税人还享受本通知中规定的所得税前减免政策。
4.向公益青少年活动场所捐款。《关于青少年电子游戏馆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 21号)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暂免参加公益性青少年活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及其他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公益性青年活动场所(包括新建筑)捐款,并可以在扣除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前全额扣除。 。这里所说的公益青少年活动场所,是指专门为青年学生提供科学技术,文化,道德教育,爱国主义教育,体育活动,青年宫殿,青年活动中心等的公益场所。
5.向包括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在内的5个单位捐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卫生快报基金会等五个部门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 204号):自2003年1月1日起,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在被允许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收入之前,先向中国健康快车基金会,孙业芳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国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国见解基金会捐款。税全额扣除。
6.捐赠给农村寄宿制学校的建设项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捐赠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项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 13号):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的企业与国家有关部门对“寄宿学校建设项目”的捐赠可以在扣除企业所得税之前全额扣除。
7.向包括宋庆龄基金会在内的6个单位捐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宋庆龄基金会等六个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 172号)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企业,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和其他社会力量可以通过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协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和中国环境保护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捐款来支付全额扣除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8.向包括老年职业发展基金会在内的8个单位捐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老年发展基金等八家机构捐赠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 66号)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企业,机构,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老龄化发展基金会,中国中华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下一代保健运动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少年儿童基金会和中国光彩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捐款,并可以在扣除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前全额扣除。
9.向中国医疗卫生发展基金会捐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医药卫生企业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 67号)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其他社会力量可以通过中国医药卫生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捐款,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前全额扣除。
10.向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捐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 68号)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Power可以通过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捐款,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前扣除全部款项。
11.对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捐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0年上海世博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 180号)规定:自2005年12月31日起,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间非企业单位或个人捐赠并赞助上海世博局的资金和物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全额扣除。
12.对第29届奥运会的捐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 10号)规定:自2003年1月22日起,对企业的捐赠和赞助。 ,社会组织和团体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全额抵减第29届奥运会的资金和物质支出;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补充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 28号)规定:从2006年9月30日开始,在中国境内设立企业的港澳台同胞和华侨向北京,香港,澳门和台湾同胞捐款,建立了北京奥林匹克会场委员会,并允许他们计算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全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