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殊用途金融基金企业所得税处理的通知》(财税[2011] 70号),企业应从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信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总收入金融资金,可以视为非应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总收入中扣除:1.企业可以提供专用的资金分配文件资金。2.分配资金的财务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对资金有特殊的资金管理方法或特定的管理要求。3.企业单独核算资金和资金支出。该通知将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企业获得的政府补助符合以上条件的,可以申请作为非应税所得。
一些合格的政府补贴可能无需缴纳所得税。
关于特殊用途金融基金公司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1.企业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取得的财政资金,应计入总收入,视为非应税收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从总收入中扣除复制的金额时:
(1)企业可以提供用于特定目的的资金支付文件;
(2)分配资金的财务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对资金有特殊的资金管理方法或特定的管理要求;
(3)企业应分别核算资金和资金产生的支出。
扩展数据
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条与资产有关的政府补助应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相关资产的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并已知,并计入当期损益。
但是,按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贴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第八条有下列情形的,与收入有关的政府补助:
(1)用于补偿以后期间企业的有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计入当期相关费用期间的当期损益被确认。
(2)用于弥补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通常情况下,不需要将其计入资本公积。
重要的是,政府补贴通常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政府的财政拨款不需要缴纳所得税,特别是属于支持类别的财政拨款。
政府补贴收入是指私人非营利组织获得政府补贴或政府机构补贴的收入。此外,非政府非营利组织的政府补助收入应根据相关资产提供者是否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限制,分为有限收入和非限制性收入进行会计核算。
与捐赠收入和会费收入一样,政府补贴收入也属于非交换交易收入,因此政府补贴收入和捐赠收入的会计处理基本相同。接受政府补贴的非政府非营利组织获得的资产通常是银行存款,应根据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
扩展配置文件:
根据应确认的金额,接受政府补贴,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帐款”和其他科目,并贷记“政府补贴收入-非限制收入”科目“政府补助收入限定收入”科目。
对于收到的有条件政府补贴,如果当前有义务偿还全部或部分政府补贴资产或相应的金额(例如,必须将部分或全部政府补贴退还给政府补贴),根据要偿还的金额从“管理费用”帐户中扣除,并在“其他应付款”帐户中贷入。
企业从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部门获取具有特殊用途的免税金融资金,其特点是免费缴费,直接购置资产和民间投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十六号政府补助》,视为政府补贴。根据“政府补助”标准,无论资金是与收入还是资产有关,实际收到时都应将其包括在“递延收入”中。仅当相关支出实际发生或所形成的资产折旧和摊销时。在此期间,它将从“递延收入”转移到当期损益。由于收到的财务资金可以在5年(60个月)内推迟使用,收到资金后是否应确认所得税的暂时性差异?这里要处理不同的情况:
1.所有收到的资金将在5年(60个月)内用完。企业实际收到财务资金时,应计入“递延收入”,不包括在税法总收入中。会计和税法的处理方式相同;折旧和摊销在相关支出实际发生或资产形成时进行计算同时,“递延收入”转入当期损益,但是每年在税法中确认的营业外收入不计入总收入,因此应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并且相应的支出或折旧及摊销也不能在税前扣除,因此应税收入应相应增加。每年调整和减少的应纳税所得额是相同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不会形成暂时的所得税差异;
2.收到的资金在5年(60个月)内尚未支付或未完全支付,也未还给相关部门。暂时不计入“递延收入”帐户中的余额为了确认收入,应在获得资金的第六年将税法纳入总收入,因此应在获得资金的第六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核算已发生或已形成资产的实际支出的折旧和摊销期间确认收入时,应纳税所得额相应减少。也就是说,在获得资金的第六年中,“递延收入”帐户中的财务资金应全部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可以在以后期间全额抵减其应纳税所得额。是0,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将形成可抵扣的临时差额。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金额为第六年“递延收入”帐户的账面余额,这将减少营业外收入期间的未来“递延收入”。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