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应如何调整?
借:上一年的损益调整
贷款:应付税费-所得税检查和调整
同时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款:上一年的损益调整
对于长期待摊费用,已全额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重组支出,租赁固定资产重组支出,固定资产大修及其他支出,按照所得税申报中的规定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摊销:允许扣除规定;
的应计费用可以在按季度计提所得税时用作应税收入的扣除额。
实际上,会计和税法中摊销费用的处理是由差异引起的,我不知道您要问的是哪一个。
根据实质在会计中比形式重要的原则,将根据受益期进行摊销。同时,建设费用在生产经营当月一次计入当期损益,税法对不同情况进行了区分,并根据不同的时期进行摊销。
企业所得税的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发生的应摊销一年或几年的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将企业发生的下列各项支出视为长期待摊费用,如果按照规定摊销,则应当扣除:
1。根据固定资产的估计使用寿命,已全额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重建费用
分期摊销。
2。租赁固定资产的重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所谓固定资产重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建筑物的结构,延长使用寿命的支出。延长重建固定资产使用寿命的,除上述规定外,还应适当延长折旧使用寿命。
3。固定资产的大修费用,按照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分期摊销。固定资产大修费用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支出:
(1)购置固定资产时,维修支出达到税基的50%以上;
(2)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在维修后延长了2年以上。
4。其他应视为长期待摊费用,自发生当月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少于3年。
【回答】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8条《企业所得税法》第13条第(1)款和第(2)款所指的固定资产重建支出是指房屋或房屋结构的变化。建筑物发生支出以延长使用寿命。
《企业所得税法》第13条第(1)款,支出根据固定资产的预期使用寿命摊销; (2)中指定的支出根据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进行摊销销。
重组的固定资产可以延长使用寿命,除了《企业所得税法》第13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外,还应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第69条《企业所得税法》第13条第3款所称“固定资产大修”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支出:(1)维修支出达到购置固定资产税基超过50%; (2)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
企业所得税法第13条第(3)款的支出,根据固定资产仍可以使用的摊销期限。
《企业所得税法》第70条第13条第(4)款应视为长期递延费用的其他支出应从发生支出的次月起的下一个月开始分期摊销,并进行摊销期间不得短在3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