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
第38条
对于非居民企业应从中国境内的工程运营和劳务收入中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项目价格或劳务的付款人为预扣代理。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条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下列收入,应予源头代扣,代扣代缴扣缴义务:(1)股利,股息等。股权投资收益; (二)利息收入; (三)租金收入; (四)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五)财产转让收入; (6)其他收入。
《中华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1条非居民企业获得《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第5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
第五十三条纳税人产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计入销售费用:
(1)有法律和真实证据;
(2)付款对象必须是独立的纳税人或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个人(付款对象不包括公司的雇员);
(3)除非另有规定,付给个人的佣金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外贸公司不是中介公司,应根据劳务收入缴纳公司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理费和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 29号),公司产生了处理费。以及与生产和运营有关的佣金费用,不得扣除不超过以下计算极限的零件;超出部分不得扣除。
1.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在扣除退保费用(包括数字,下同)后,根据当年总保费收入余额的15%计算限额。计算出剩余余额的10%的限制。
2.其他企业:与具有法律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签订的服务协议或合同所确认的收入的5%(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商和代表等除外)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