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退税税收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21号),企业出口货物所收取的增值税退税额应抵销。相应的“进项税额”或已付企业所得税不征收增值税。
出口退税企业增值税实行:出口产品所承担的进项增值税进项税,采用先收后退的方法。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是两种不同的税种,但纳税人没有同样,增值税的负纳税人是最终消费者,企业所得税直接是企业本身,必须同时缴纳这两种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9号),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将增加税收。对于应税销售,如果采用原始的16%税率,则税率将调整为13%。也就是说,如果电费结算日期在4月1日之后,则税率将从16%调整为13%,而4月1日之前的电费结算日期仍将使用16%的增值税率。
希望我们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规定从2018年5月1日起,将原来适用17%税率和17%出口退税率的出口商品调整为16%。对于最初采用11%的税率和11%的出口退税率的出口货物和跨境应税行为,将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0%。同时,如果外贸企业于2018年7月31日之前出口的上述商品和跨境应税行为已按照购买时的预调整税率征收增值税,则该预调整后的出口税回扣率将执行;购买时,调整后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应当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根据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和出口货物的时间,调整跨境应税行为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和销售时间跨境应税行为出口发票的签发日期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