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获得的增值税退款计入“营业外收入”后,将影响总利润。如果是利润,则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且不需要损失。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有关财政资金,行政收费和政府资金的通知》(财税[2008] 151号)第一条:
1.企业获得的各种金融资金,应包括在当年企业的总收入中,但属于国有投资和使用后的本金返还的除外。
2.企业取得并经国务院财税部门批准用于特殊用途的财政资金,经国务院批准,作为非应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总收入中扣除。
3.预算管理中包括的机构,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根据批准的预算和资金报告关系,获得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分配的财政补贴收入,并被批准为免税的收入。在计算应税收入时从总收入中扣除。
因此,企业退还的增值税应计入当年应交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收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