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赠与是免费赠予客户的,并且资产的所有权已转移,则应视为对商品销售应纳企业所得税。同时,也应将其视为应缴增值税的商品销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
交换非货币资产并使用商品,财产或劳工服务进行捐赠,债务偿还,赞助,募集资金,广告,样品,员工福利或利润分配的企业应视为出售商品并转移财产或提供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实施条例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外商投资企业收到的固定资产可以合理地计价和折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税收处理的通知》 [国税发[1999] 19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取消后续行动》外商投资企业若干审批项目及外国企业所得税《关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27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事业单位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商品)以及在中国设立的地点。外国企业接受捐款捐赠应以合理的价格计入相关资产项目。同时,作为企业当年的收入,在弥补上一年企业遭受的损失后,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弥补上年亏损后的余额较大,一次难以缴纳税款,则可以平均在不超过5个月的时间内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年份。
自然人股东免费捐赠公司固定资产。对于企业来说,他们获得捐赠收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8)接受捐赠收入;
(9)其他收入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12号令):“第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3条中的包括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收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股利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12条《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所述的企业获得的非货币形式的收入,包括不准备为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债券投资而准备的保持成熟劳务及相关权益。
第21条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第8款是指接受捐赠的收入,是指企业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免费获得的货币和非货币资产。接受捐赠收入,并根据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