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不可抵扣的增值税计入相关费用或费用,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以减少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摘要】新会计准则实施后,我国增值税会计处理方式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增值税会计核算变得简单。其次,考虑收入并结转成本被视为销售业务要求;第三支付增值税时,它不再区分当前和以前的增值税,并且进行相同的会计处理。增值税是对从事商品销售或提供加工,修理,更换服务以及商品进口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的增值税。根据企业规模和核算的健全性,增值税纳税人可以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本文所指的增值税纳税人是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会计处理新标准(应用指南)和旧标准(系统)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增值税会计科目变更
增值税会计科目变更反映在两个方面:
(1)更改总分类帐帐户
增值税最初是在“应付税款-应付增值税”项下计算的;新的会计标题将“应付税款”更改为“应付税款”,并且会计能力有所提高。增值税不仅包括原始的“应付税款”的相关内容,还包括原始记录在“其他应付款项”中的教育费附加,增值税在“应付税款-应付增值税”的详细科目下进行会计。
(2)增值税下每个明细栏的设置更改
过去,在“应付税款-应付增值税”明细帐户下,“进项税额”,“已付税款”,“未付增值税的转移”,“减免税”,“销售”“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应纳税出口可抵扣的国内产品税”,“转出更多增值税”等栏;目前,“应纳税额应支付增值税“增值税”明细帐户设置“进项税额”,“已付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和其他详细列来说明增值税。缩减。
第二,销售会计处理方式的变化
关于实施增值税的暂行规定规定,下列单位或自雇人员的行为被视为商品销售:
1.将货物交付他人托运;
2.销售寄售货物;
3.具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会计处理的纳税人应将货物从一个机构转移到其他机构进行销售,但相关机构位于同一县(市)内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的商品用于免税商品;
5.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产品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自行生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商品被用作投资并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7.将自行生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商品分发给股东或投资者;
8.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商品免费赠予他人,因为销售活动应征收增值税。
视同销售的原始处理方法是:增值税是根据结转的产品,商品或材料的成本计算的,应纳税价格(或市场价格)的计算,而不是收入的计算;新的加工法规与销售有关做同样的事情,即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以下是旧会计与新会计对假定销售行为的区别的示例。
示例1,甲公司将其自产产品用于个人消费。该批产品的成本价为200万元,市场价为300万元。假设公司A为一般纳税人,则增值税率为17%。
旧的会计处理方法是:
借款:应付薪金251万
贷款:库存商品2000000
应付税款-应付增值税(销项税)510 000在
新准则体系下,会计处理方法为:
借款:应付职工薪酬3 510 000
贷款:主营业务收入300万
应付税款-应付增值税(销项税)510 000
借款:主营业务成本200万
在视同销售行为中,更改前后的增值税的计算和会计处理并未发生重大变化,但收入确认发生了变化。在新准则体系下,有必要确认被视为销售行为的收入和成本并计算利润,这将影响所得税的计算和支付。
III。月底和付款时的会计变更
过去,增值税分为两部分,一是应交增值税;二是应交增值税。另一部分是未缴增值税。在月底时,应将未付或多付的增值税转入未付的增值税。付款时,请区分是支付本月的增值税还是其他期间的增值税。要支付本月的增值税,请从“应付税款-应付增值税(已付税款)”帐户中扣除,并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本月未缴或未缴的增值税转入在未缴增值税中:如果是应缴但尚未缴纳的增值税,请从“应缴税-应缴增值税(转出未缴增值税)”帐户中扣除,并贷记“应缴未缴税款”“增值税”主题;如果是多缴的增值税,请借记“应付税款-未付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付增值税-应付增值税(通过增值税转移)”科目:支付本月上期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款-未付增值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在新的标准系统下,不再包括未缴增值税部分,并且在付款时不再区分当前增值税或以前的增值税。所有税项均应缴纳,应缴增值税(已付税款)“占。
示例2,公司A在2007年5月缴纳了人民币500,000元的增值税,其中应缴增值税为人民币600,000元; 2007年6月缴纳增值税80万元,其中本月应交增值税60万元,上月应纳增值税为10万元,新增增值税为10万元。
2007年5月:
借款:应付税款-应付增值税(已付税款)500 000
贷款:银行存款50万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100 000
贷款:应交税金-未付增值税10万
2007年6月:
借款:应付税款-应付增值税(已付税款)70万
未付的应交增值税10万
贷款:银行存款80万
借:应交增值税-未付增值税10万
贷款:应付税款-应付增值税(通过增值税转移)100 000
新的会计处理方法如下:
借款:应付税款-应付增值税(已付税款)800 000
从以上讨论可以看出,变更后的增值税会计更加简单明了,会计更加清晰合理,也可以大大减轻会计人员的工作量。
“增值税改革”对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总结如下。
税前扣除额减少
(1)减少可抵扣营业税
在“收入改革和增加”之前,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可以在扣除企业所得税之前完全扣除。“增值税改革”后,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不能在税前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增加。这是“增值税改革”对企业所得税最明显,最简单的影响。
(2)可扣除费用减少
在进行“营地改革”之前,企业支付的运费或其他人工成本可以在税前扣除,作为企业成本。“增值税改革”后,企业支付的运费或其他人工成本可以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扣除,含进项税的部分不能作为成本费用扣除企业所得税。
固定资产购置税基的变化
“职业改革和增加”还将带来固定资产购买的征税基础的变化。例如,运输行业过去曾以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但现在却以11%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但是,可以从进项税中抵扣购买运输工具,汽油和其他生产工具以及原材料。
例如,北京的一家运输公司于2012年6月购买了一辆运输卡车,不含税的价格为20万元,预期使用寿命为5年。会计处理方法如下(单位:万元,下同):
借款:23.4固定资产(20 + 20×17%)
贷款:银行存款23.4
在实行“增值税改革”之前,由于运输公司购买的固定资产不能从进项税中扣除,因此,其购买固定资产的应税基础为总价款23.4万元。企业按5年折旧,2012年每月折旧为23.4÷5÷12 = 0.39(万元)。
2012年9月1日,北京开始实施“增值税改革”。该公司被确定为一般纳税人,并于当年10月以20万的价格购买了一辆运输卡车,不含税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款:固定资产20
应付税款-应付增值税(进项税)3.4
“增值税改革”后,运输公司购置的固定资产可从进项税额中抵扣,因此购入的固定资产的税基为免税额20万元。企业按5年折旧,2012年每月折旧为20÷5÷12 = 0.33(万元)。
也就是说,对于价格相同的卡车,“增值税改革”前后确定的税基是不同的。 “增值税改革”后的税基小于“增值税改革”前的税基的基础,因此折旧额也应小于“阵营改革”之前的折旧额。
收入确认的变化
在“收入改革和增加”之前,企业以含税价格确认收入。“营改”之后,企业需要以不含税的价格确认收入,该收入要低于“营改”之前的收入。
例如:“营改”之前,北京的一家运输公司实现了100万元的营业收入,营业税率为3%。会计处理方法如下:
借:银行存款100
贷款:主营业务收入100
借:营业税及附加3(100×3%)
贷款:应付税款-应付营业税3
在进行“收入改革和增加”之前,企业应确认收入100万元人民币,营业税和3万元人民币。
“增值税改革”后,该运输公司被确定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1%,收入为100万元人民币。会计处理方法如下:
贷款:主要业务收入90.09(100÷1.11)
应付税款-应付增值税(销项税)
9.91(100÷1.11×11%)
“营改”后,企业应确认收入90.09万元,较上一次“营改”减少。同时,将销售(业务)收入用作广告和业务促销费用的扣除基础。3.商务娱乐的税前扣除限额也相应降低。
财务援助资金的税收处理
经过“大本营改革”,该行业的整体税收负担有所减轻,但单个企业的税收负担却有所增加。一些试点地区采用政府补贴向企业提供财政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