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已于2007年11月28日在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上通过,现予以颁布,并将于1月1日生效。 2008。
理将温家宝
2007年12月6日
《中华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国有企业调整税征收条例》,《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法》和《民营企业临时所得税法》该条例已合并,并制定了“中华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该条例将于1994年1月1日起实施。这也表明中国的所得税制度改革已朝着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迈出了重要一步。2007年1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12号令发布了《中华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实施细则》第133条规定:“本实施细则自2008年1月起施行。它将于1日生效。 1991年6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由财政部于1994年2月4日发布“同时废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1993]第137号
第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应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其生产,营业收入和其他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2条下列从事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组织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1)国有企业;
(2)集体企业;
(3)私营企业;
(4)关联企业;
(5)股份制企业;
(6)具有生产和业务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的其他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主席令[1991]第45号
第1条在中华民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本法关于生产和经营收入及其他收入的规定,缴纳所得税。
在中华民国境内,外国企业的生产和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应按照本法的规定缴纳所得税。
第二条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