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每种税收类别的税收筹划是指法律和法规范围内允许的税收筹划。在遵守国家法律和税收法规的前提下,纳税人决定在各种税收计划中选择税收优惠最大化计划。,具有合法性。
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契税,印花税等。税收筹划可以根据选址,公司形式,公司合作形式,项目合作形式,融资方式,投资方式,合同签订方式,合同方式,合并税,分割税等方式进行。但是,我们必须注意税收筹划的成本和收益,企业计划的商业风险和政策风险。
一,纳税人身份选择
根据现行的“税制改革”政策,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不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计算标准为500万元。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营业期内提供服务的纳税人的累计销售额,包括减免的销售额以及海外服务的销售额。普通纳税人采用一般税率实行免税。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单的3%征收方法。哪种纳税人身份更有利,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结合公司资产和收入的财务状况来确定。如果使用小规模纳税人更为有利,则可以通过分拆来减少年销售额。 3简单收集%。
II。集团业务流程再造
增值税相对于营业税的主要优势在于可以避免双重征税,这有利于行业的细分和专业发展并提高生产效率。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组可以通过外包某些服务来发挥自己的优势。例如,在“企业对企业”之后,无论公司是选择委托运输还是使用自己的车辆进行运输,您都可以对两者进行度量。税负,自营运输队车辆运输油,配件和正常维修费用及其他项目的非独立核算之间的差额,以17%的增值税税率扣除,以及委托产生的运费可以向运输公司收取11%的费用扣除税率,企业集团可以根据实际计量结果进行调整和优化。({}}第三,供应商的调整
在增值税抵扣制度下,供应商的纳税人身份直接影响购买者的增值税负担。对于一般纳税人的购买者,选择一般纳税人作为供应商可以获得特殊的增值税发票以实现减税。如果选择了小规模纳税人作为供应商,并且获得了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增值税发票,则购买者无法扣除此输入。因此,在“企业对企业”改革之后,企业可以通过选择合适的供应商来减轻其税收负担。需要提醒的是,如果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作为供应商,则可以取得税务机关代表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3%增值税发票,购买者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税率为3%。
IV。商业性质规划
在“税制改革”之后,应通过计划积极“关闭”一些具有税收优惠政策的业务领域,以争取制定适用的减税政策。以“四项技术”(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及相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为例,在“税费改革”之前,国家免征“四项技术服务”的营业税,而在“税制改革”之后,国家免征营业税。税制改革”该州继续免征“四项技术服务”收入中的增值税。因此,对于科技公司,在签订向外界提供相关技术服务的合同时,应在合同条款中突出“四项技术”合同的特点,并履行有关备案的义务。同时应提醒您,“四项技术”业务享受增值税免征待遇,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下游购买者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混合经营的独立核算
自“税制改革”以来,除了原来的17%,13%和3%,4%和6%的增值税率之外,还增加了6%和11%的两个低税率。同时,将纳入增值税试点的小型企业统一税率为3%。这样,中国目前的增值税税率体系包括17%,13%,11%,6%和3%,4%,6%。征费率。根据相关税法和政策,在混合经营中,不同税率的项目需要分别核算,否则高税率将统一适用。因此,企业“改制增资”后,应将混合经营项目单独核算,以降低税率。,降低税收成本。
六,延税技巧
通过税收筹划延迟缴税无异于获得无息贷款。因此,公司可以通过计划服务合同和其他方法来延迟税收义务的产生,但前提是它们必须合法且符合以下税收政策规定:
(1)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取销售收入或获得销售收据证明的日期;如果首先开具发票,则为开具发票的日期
(2)纳税人以预付款方式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的,其应纳税额在收到预付款之日发生。
(3)如果纳税人被视为提供应税服务,则应税服务完成之日即发生应纳税额。
(4)增值税预扣义务发生在纳税人的增值税义务发生之日。
注:1.财税[2005] 181号调整的征税对象是一栋独立的地下建筑。适用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非独立地下建筑,例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和购物中心对于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和地上房屋作为一个整体,并按照有关地上房屋建设的有关规定计算并征收房地产税。因为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物最初在房地产会计账目中反映为房地产的统一原始价值,这与现行税法的规定一致。
,财税[2005] 181号规定,出租地下建筑物,必须按照有关出租房屋建设的有关规定计算和征收房地产税。这也与原始政策和税务部门的实际执行情况相同。
房地产税收筹划III。通过租赁和仓储的税收方式进行不同的计划
房地产税计划政策依据:如前所述,房地产税有两种方法:从价税和租金。这两种方法适用不同的税基和税率。对于财产所有人,可以通过以下公式确定是租赁还是仓库:假定公司财产的原始值为Y,并收取年租金Z,则财产税“值的扣除率”增值税”是A(A代表10%到30%之间的任何数字),则应付的房地产税为Y×(1-A)×1.2%,应支付的房地产税Z×12%。当Z×12%> Y×(1-A)×1.2%,即当Y÷Z <10÷(1-A)时,选择从价计算总和;否则,选择征集;如果Y÷Z = 10÷(1-A),租赁或仓储对房地产税的规划意义不大,纳税人只能考虑其他相关因素。
具体情况:甲公司是一家内资企业,在甲,乙省有一个闲置仓库,原始价值为2000万元,净值为1600万元。目前,B公司计划将A公司的闲置仓库出租给A公司,C公司计划将A公司的闲置仓库出租给B省,其初始年租金为160万元人民币。其中,省A规定房地产税的扣除率为30%,省B为10%。经计算,甲公司决定与乙公司签订仓储合同,并与丙公司签订物业租赁合同。。原因如下:
1.如果与乙公司签订了物业租赁合同(假设不考虑其他税收问题),则支付的房地产税= 160×12%= 19.2(万元)。如果公司A与公司B协商并将房屋的租赁行为改为仓储业务,也就是说,公司A将在最初准备出租房屋后照顾公司B打算存储的物品,从而将原始租金转换为收入转化为仓储收入。根据该计划,可以按价值征收房地产税,应交房地产税= 2000×(1-30%)×1.2%= 16.8(万元)。不难发现,与租赁形式相比,仓储形式可减少房地产税负担2.4(19.2-16.8)元。因此,应与B公司签订仓储合同。
2.如果与C公司签订了物业租赁合同(假设不考虑其他税收问题),则应缴纳的物业税= 160×12%= 19.2(万元)。如果公司A和公司C签订了仓储合同,则根据该计划,房地产税从价抵扣率为10%,应交房地产税= 2000×(1-10%)×1.2%= 21.6(万元)。两者相比较,使用仓储将增加房地产税负担24,000元(211.6至19.2)元。因此,应与C公司签订租赁合同。
根据以上分析:1.如果甲公司的两个物业所在的省份规定的扣减比例为20%,则按存储方法应缴纳的物业税= 2000×(1-20%) ×1.2%= 19.2(万元),应交租赁房地产税= 160×12%= 19.2(万元),此时不存在节约房地产税的问题; 2,企业拥有的财产是否在省内除非该比例小于20%,否则采用仓储方式应缴纳的财产税要高于对外租赁,应采用租赁形式; 3.如果企业拥有财产的省份规定的扣除率大于20%,则应采用仓储方法。房地产税低于对外租赁应交纳的房地产税,应采用入库方式。
房地产税收筹划的注意事项:租赁和仓储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签订哪种合同最终取决于合同各方为自身利益而制定的结果。对于甲公司,只需要提供一个空仓库就可以租赁,而储存的货物的安全由乙公司承担;而存储则负责存储货物的安全。因此,A公司必须配备专门的仓库管理人员。,购买相关设备和设施,将相应增加员工的工资和支出。如果存储的物品被盗或发霉,A公司仍然有赔偿另一方损失的风险。如果在扣除这些费用之后,甲公司仍能获得可观的收入,那么仓储方法无疑是一个很好的节税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