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获得的增值税退款计入“营业外收入”后,将影响总利润。如果是利润,则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且不需要损失。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资金管理性收费政府资金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51号)第二条第二款主管部门指定的特殊用途的财政资金,经国务院批准,作为非应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总收入中扣除。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7] 92号)规定的限额中,增值税退税优惠,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针对特殊用途规定,并经国务院批准。
因此,企业为安置残疾人而获得的有限增值税退税应被视为非应税收入,并应在计算应税收入时从总收入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