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年底,公司所得税申报表是否与增值税申报表中的收入一致?答案可能不一致,这是由以下两个因素引起的:
一项和两项收入中所含项目的内容有所不同:首先让我们了解在公司所得税表中构成营业收入的原因。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收入明细”表1包含以下各项:
总销售(业务)收入:
(1)货物销售; (二)提供劳务; (三)资产使用权转让; (4)施工合同; (五)材料销售收入; (五)购销手续费收入; (七)包裹租金收入; (8)其他。
的第二笔交易:
(1)非货币交易被视为销售收入; (2)商品,财产和劳务被视为销售收入。
可以看出,如果企业是一般增值税纳税人,销售商品并提供增值税服务,则纳税义务时间与会计确认的收入一致,同时与资产使用的转移一致权利和其他业务发生同期,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主要业务收入大于增值税申报表中的商品销售和应税劳务的提供。这意味着,当主营业务收入同时包括增值税应税收入和营业税应税收入时,两个报表必须不一致。
其次,对于相同的销售目标,两者的收入不同,从而导致差异。
对于仅拥有增值税应税业务的企业,两个收入表中的情况也将有所不同(仅以商品销售为例)。这是因为当确认收入时,公司所得税的法规和会计基本相同,并且更加关注商品风险转移和商品管理权。企业所得税的确认收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的若干问题》(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和实施条例,销售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增值税申报的收入和所得税申报的收入可能不同;因为:增值税收入是指与增值税事项有关的申报和纳税。
收入收入是指包括增值税收入和营业税收入以及应计入所得税的其他收入事项的收入。
增值税是一种额外价格税,在商品销售期间单独收取,不计入会计利润。它不会影响会计期间的会计利润,因此无需将增值税添加到收入中。但是,这也表明增值税是城市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的征税基础。在企业所得税的最终清算中,将间接影响企业所得税。在实际的运营过程中,增值税的计算必须准确,以免发生差错。
“第19条:增值税应纳税额发生的时间:
(1)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应为收到销售收入或获得销售收入的凭证之日;第一张发票的日期为发票的日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 1。除《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1)如果企业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同时出售商品,则应确认收益的实现:
1.签订商品销售合同,企业已将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
2.企业既不保留通常与已售商品所有权相关的持续管理权,也未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金额可以可靠地计量;
4.可以可靠地核算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卖方成本。
(2)符合前款收入确认条件并采用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2.如果货物是预先出售的,则收入应在发出货物时确认。”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提前开具了用于销售商品的发票,则开具发票的日期将确认增值税应纳税额的发生时间,并按照规定支付增值税。但是,对于企业所得税,商品销售必须符合国税函[2008] 875号第1条第1款规定的条件,采用预付款方式的,应当在取得商品时确认收入。发行。因此,您的公司使用预收款销售商品,并首先开具发票。尽管未发行商品,但仍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在处理公司所得税时无需确认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