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中应包括所得税,并可以扣除拆迁费用,资产处置费用和固定资产清算费用。
有关详细信息,请参见2012年国家税务公告第40号。
根据《关于特殊用途金融基金企业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简称《实施条例》,经国务院批准,特别关于使用财政资金处理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如下:
1.企业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取得的财政资金,应计入总收入,视为非应税收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收入金额从总收入中扣除:
(1)企业可以提供用于特定目的的资金支付文件;
(2)分配资金的财务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对资金有特殊的资金管理方法或特定的管理要求;
(3)企业应分别核算资金和资金产生的支出。
2.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非应税收入用于支出支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支出形成的资产,其计算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扣除折旧和摊销。
3.企业处理了符合本通知第1条规定条件的非应税金融资金后,五年之内(60个月内)未发生任何支出,也未将其退还给财务部门或其他支出资金在获得资金的第六年,应将政府部门的部分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扣除应纳税所得额总额中所包含的财政资金支出。
扩展配置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26条
企业的以下收入是免税收入:
(1)政府债券的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和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获得与股本和场所实际相关的股本投资收益,例如股利和红利
(4)合格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第27条
企业的以下收入可以免征或减少企业所得税:
(1)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项目的收入;
(2)国家支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和运营收益;
(3)从事符合要求的环境保护,节能和节水项目的收入;
(4)合格的技术转让收入;
(5)本法第3条第3款规定的收入。
第28条
符合要求的小型且盈利的公司将按20%的减免税率缴纳公司所得税。国家需要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29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决定减免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份额的部分。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免征费的,必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30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企业的以下费用:
(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产生的研发费用;
(2)为国家鼓励安置残疾人和其他就业者而支付的工资。
第31条
国家需要以关键方式支持和鼓励的从事风险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可以根据投资金额的一定百分比扣除应税收入。
第32条
如果由于技术进步和其他原因而需要加速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则可以缩短折旧期限或采用加速折旧。
第33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综合利用资源并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产品的所得可以扣除所得。
第34条
企业在购买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扣除税款。
截至目前,如果您必须支付营业税来支付搬迁补偿费,那么在国家/地区层面,税收文件尚无明确定义。唯一的文件内容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批准征地单位在征地过程中支付土地补偿费的职工的税收的批复”(国税函〔1997〕87号)有关。企业应当按照“不动产-其他土地附着物的销售”营业税,对土地,构筑物,土地和其他青年附着物的土地补偿费收入征收营业税。此外,根据《营业税事项承诺(征求意见稿)》(国税发〔1993〕149号)的规定,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将不退还给土地所有者。征收营业税(被理解为恢复土地使用权不收取营业税。
近年来,一些地方税务机关制定了一些营业税,以处理他们自己的搬迁补偿规定。例如,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地补偿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闽政发〔2004〕63号)规定:一是被拆迁补偿安置的单位和个人的住房。 ,无论结算价格如何营业税的征税方法应为“不动产销售”营业税。拆除和搬迁补偿的应付费用已经发生,而营业税的“不动产销售”可能无法抵销。其次,是房屋(或土地)的单位以及用于拆迁的补偿和其他补偿费以及安置补助费或房屋的单位,但是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应当征收营业税。1.单位和个人从政府住房金融机构获得补偿(或土地)拆迁补偿费及其他补贴,因营业税暂时免征拆迁。2.拆迁房屋,房屋和其他补偿或安置对普通人的拆除?产权交易所暂时免征营业税。
因为没有统一的政策,即对拆迁补偿营业税的税收处理,所以您可以在面对更多专门从事税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通讯公司的情况下推荐此类服务,并确定如何传达基于税收的结果上处理。
3。公司所得税
(1)用于补偿和所得税搬迁
截至目前,有关税收中的拆迁补偿的国内公司所得税法尚未做出特殊规定。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所得税中,税收待遇规范和拆迁补偿是国家税务总局最重要的文件,“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税收待遇取得搬迁许可。补偿收入”(国税函〔2003〕115号)。。该文件的内容如下:
①企业获得拆迁补偿,回购或建造相同或相似的固定资产和用途。搬迁前(以下简称固定资产置换),取出后,应高于拆迁补偿费加销售收入。固定资产的拆除,固定资产的折旧价值余额以及拆除后的各种处置费用将代替固定资产以抵销原有业务。
②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在重置前,每次拆除和搬迁后获得与固定资产相同或相似性质的搬迁补偿。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第44条规定,应高于各种类型的拆迁补偿收入,加上出售固定资产的拆迁价值减去各种拆迁和处置成本后的差额收入,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折旧固定资产缴纳企业所得税。
实际上,在很多情况下,中资企业收取的拆迁补偿费的税收处理也可以在国税函[2003] 115号中予以实施。
②金融企业[2005] 123号文件在安置后不再进行相同或类似处理的固定资产余额应不再搬迁,但根据税法,在这种情况下应视为传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处置的税务处理。
③财企[2005] 123号文规定,自搬迁费用和损失,包括拆迁补偿费,运输,重装,调试等,均由机械设备的搬迁费用承担,国税函[2003]第123号规定。 115文件尚不清楚此类支出是否应扣除税前财产损失。
④财务企业文件[2005]用于第123号人事费用的要求,该文件可以直接抵消拆迁补偿并重置我们认为包括“购买年资”的一次性补偿。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1] 918号《企业为抵扣雇员的税前所得税而一次性支付的工资》规定,一次性支付的补偿原则为:企业所得税可以抵扣。但是,该文件还规定:广泛的补偿性支出,一次性的大额摊销,可以平均影响当前企业所得税收入摊销后的第二年。具体摊销期限由省局根据当地情况确定。因此,在涉及“打工年资”或其他补偿工作的企业搬迁过程中,税务机关应注意是否允许一次性扣除购置款的税前费用。如果税务机关的请求被指控,则在使用税款影响会计方法的情况下,可能会发生暂时的可抵扣差额(即递延税款借项)。在确认递延税款借项时,应特别注意下一个冲销(通常为三年)期间(第107页的“企业会计系统”)中的差额,并且应该期望有足够的前提条件来产生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