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资金行政性收费政府资金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51号)第二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经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制费和管理费。不符合上述批准管理权限的企业缴纳的资金和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予扣除。
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财政资金,行政收费和政府资金的通知》(财税[2008] 151号),企业获得财政资金可分为三种情况:所有属于国家投资的金融资金,应在使用后返还本金,但应归入当年企业总收入;批准的财政资金被批准为非应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总收入中扣除;第三,预算管理中包括的机构,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是根据批准的预算和资金报告关系收集的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分配的财政补贴收入计为非应税收入,在计税收入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除非国务院和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务院。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与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的财政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资金的通知
财税[2008]第151号
颁布时间:2008年12月16日发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分开的城市,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当前有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财政资金,行政费用和政府资金的税收政策如下:
1.财政资金
(1)企业获得的各种金融资金,应包括在该年度的企业总收入中,但国家使用该金融资金后要求本金返还的除外。 。
(2)企业获得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指定并经国务院批准的特殊用途的财务资金,被批准为非应税收入,并在计算该收入时从总收入中扣除应纳税所得额。
(3)预算管理中包括的机构,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根据批准的预算和资金报告关系,批准财务部门或上级单位分配的财政补贴收入为免税项目收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从收入总额中扣除,除非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
2.关于政府资金和行政费用
(1)企业按照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的规定缴纳的政府资金,以及国务院和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管理费地区,中央直辖市及其财政和物价部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
不符合上述批准权限的企业所支付的资金和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2)企业收取的各种资金和费用应包括在该企业当年的总收入中。
(3)企业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的政府资金和行政收费,被批准为非应税收入。计算支付财务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总收入中扣除;未上交政府的部分,不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3.企业的非应税收入用于支出产生的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销售额。
4.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8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