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应记入“补贴收入”帐户。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的通知》(财税[1995] 81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获得国家财政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的,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实际收到补贴收入的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应计入未计入损益的所有收入中。
也就是说,仅国家补贴收入不缴税。因此,这1万元的奖励仍然需要纳税。
如果县级以上政府奖励收入应计入营业外收入待遇。可将其视为“非应税收入”,并在计算应税收入时从总收入中扣除。但是,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1)可以提供规定的资金支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分配资金有特殊的资金管理方式或对资金的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资金产生的支出单独核算。
如果不满足上述三个条件,则不能视为“非应税收入”。我认为,第三个条件是最难实现的。
相应的文件是“关于特殊用途金融基金公司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 70号
。政府向公司奖励了100万英镑,其中300,000英镑用于个人结算费用,700,000英镑用于公司的运营费用,以及收款的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100万元
贷款:特殊应付款-个人结算费30万元
贷款:营业外收入补助金70万元
个人结算费用会根据收据直接从特殊的应付个人结算费用中冲销。如果有余额,则可以转为营业外收入;超支部分由个人承担。70万元将纳入公司利润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供参考。
企业从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取得的财政资金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视为非应税收入: 。中等扣除:
1.企业可以提供指定资金特殊用途的资金支付文件。
2.分配资金的财务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对资金有特殊的资金管理方法或特定的管理要求。
3.企业应分别核算资金和资金产生的支出。该通知将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如果企业获得的政府补贴符合上述要求,则可以申请非应税收入。
展开信息:
企业所得税是对中国境内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征收的税款。纳税人的范围大于公司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是在中华民国境内实施独立经济核算的所有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包括以下六类:(1)国有企业; (二)集体企业; (三)民营企业; (4)关联企业; (五)股份制企业; (六)其他具有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组织。
公司所得税的对象是纳税人获得的收入。包括货物销售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财产转让收入,股息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
企业所得税是指以生产经营收入为应税对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及其他创收组织征收的所得税。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和合伙除外。
参考:搜狗百科_公司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