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租赁最基本的两种租赁类型,一种是直接租赁,另一种是售后回租。
前者限制了资金的使用,尽管它也可以达到购买融资的目的,但仍然存在限制。
后者基于租赁财产的价值,可以为客户提供流动性,更适用于客户。国内的大部分租赁业务是售后回租。
举例说明:
直接租赁与银行贷款,银行直接向客户捐款,客户自己购买设备以及融资租赁是直接汇款至设备供应商(卖方)。在这两种形式中,客户都可以在较少的前期费用的情况下达到使用设备的目的,然后仅分期支付设备购买成本,同时支付额外的利息,但区别在于从开始到直接租赁。最终,客户没有花钱……
作为一种金融产品,无法提供流动性支持是一种严重的伤害,因此,售后回租应运而生。最简单的理解是,售后回租是变现资产(抵押贷款)的过程。国内租赁行业主要使用这一部分。实际上,售后回租还可以优化资产并更新设备。声明的调整,因为售后租回也分为售后租回融资和经营性售后租回。
从结构上讲,售后回租是承租人先将设备(例如汽车)出售给租赁公司,然后在每个期间支付租金以租用车辆,直到租车期满为止。租赁期。转让,也不能转让(国内通常是所有权的转让,这取决于出售和回租的性质)。尽管有连续的报表,但如果是用于售后回租的融资,则它是完整的交易,不会中断,并且不能将其分为两个销售+租赁合同。
在车辆的售后回租中需要注意的要点与车辆抵押贷款非常相似,但是配额的数量更多地取决于车辆的公允价值。
根据财税(2013)106号的规定,在售后租回模式下,承租人与出租人相互开具发票存在问题。假设在回租模式下,承租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承租人购买设备并取得增值税进项税发票后,当期已扣除进项税。在回租中,当承租人将设备出售给金融租赁公司时,设备的合法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合法的销售行为和增值税的销售行为已经分开。也就是说,在回租中,法律承认销售行为的确立,并将设备的所有权转让给出租人。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买卖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不是从实质重于形式的角度。它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目前,根据106号通知,承租人向出租人开立一般发票,不支付增值税。实际上,这仅仅是税收的技术问题。也就是说,根据106号文的规定,在回租业务中,出租人可以扣除承租人收取的本金,而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的本金只能用于普通发票。这时,承租人向出租人开出的本金是普通发票,出租人从出租人扣除红利票证后,出租人扮演的角色只是管理证书,而不能确认承租人的意思。销售账单。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固定资产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应当按照构成企业租赁资产价值的规定分期扣除。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约定由租赁提供资金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以及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基础。如果租赁合同没有约定支付的总额,则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租赁金额为: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该人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支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支出,管理支出和财务支出。除已包含在成本中的相关费用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租人在融资销售和回租业务中出售资产的税收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3号条例)规定了在融资销售和回租业务对于资产,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相关的所有报酬和风险尚未完全转移。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收入确定的规定,在融资销售和回租业务中,承租人的资产出售不确认为出售。融资租赁的收入,资产仍按出售承租人之前的原始账面价值折旧。在租赁期内,承租人支付的融资利息部分作为企业的税前财务费用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