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在集团中子公司之间采用相同税率的情况下,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也可以通过租赁来实现。如果一个组具有公司A和B,并且公司A具有公司B所需的生产设备,则有两种选择。一种是将设备以销售形式转售给B公司,另一种是每年收取一定的费用。设备以租金的形式租给了B公司,两家公司的所得税税率均为33%。采用租赁方式可使甲公司实现本年度因出售设备而实现的一次性收益,并将其以租金的形式分配至多个纳税年度,从而减轻了集团的整体税收负担。当年并获得递延所得税的好处。
2.租赁公司的税收筹划
当前的税法规定,对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单元(通常称为金融保险业)的金融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无论租赁财产是否转移给承租人。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金融租赁业务。如果将租赁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人,则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如果租赁的货物和所有权没有转移给承租人,则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这样,存在比较不同类型的租赁公司和不同的租赁方法之间的税收负担的问题。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 045号) ), 下列:向承租人收取的总价和超额支出(包括残值)的差额减去出租人承担的租赁商品的实际成本为营业额。因此,应缴纳相同的营业税。金融保险业的税基为收入额,其他租赁业的税基为营业额。尽管金融保险业的租赁税率(2002年为6%,2003年及以后为5%)高于服务租赁的税率(5%),但由于征税基础不同,租赁业务是否属于金融保险该行业的税收或服务业的税收将导致税收负担的巨大差异。因此,企业必须充分考虑和计划租赁业务。
例如,一家金融服务公司与一家化工公司签订了租赁业务合同。财务公司将投资200万元购买化工公司迫切需要的流水线。,残值10万元。金融服务公司在缴纳营业税时,按照金融保险业的规定,按6%的税率缴纳营业税18,000元。但是,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该金融服务公司不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融租赁业务的单位,应按照服务业租赁的规定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