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提问时间:2019-08-23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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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19-08-23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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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有哪些模式

答:组织形式,扣除,税收优惠,税收筹划。首先,组织公司形式

企业组织分为三类,即企业,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从法律角度来看,公司是一个法人实体,一个独资企业和一个合伙企业是一个非法人企业。中国新的所得税法于2008年1月1日实施,采用国际公认的企业所得税制度。也就是说,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非法人企业,即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是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而是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投资者对公司不同组织形式的选择也会有不同的投资回报,这将影响公司的整体税收和盈利能力。因此,在企业成立时,有必要积极规划组织形式的选择。此外,在设立子公司时,公司选择是否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以对企业所得税产生影响。由于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如果盈利,其利润不能纳入母公司的利润,应当作为独立的纳税人单独支付。当子公司的税率较低时,子公司可以降低企业所得税,这使得公司的整体税负降低。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它只能将其利润纳入母公司以支付企业所得税。无论其所在地的税负,都无法增加或减少公司的整体税负。此外,公司的税后利润作为股息分配给投资者。投资者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并成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二,销售收入的计划

纳税人可以延迟实现应纳税所得额,可以减少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从而推迟或减少所得税的缴纳。对于普通公司来说,最重要的收入是来自商品销售的收入,因此实现商品销售的延迟是税收筹划的重点。中国税法规定,在企业销售商品的方式中,分期付款的销售收款日为收入确认时间,货物交付时确认订单销售和预付货款的销售,寄售货物的销售是受托人在寄回寄售清单时确认收入。这样,企业就可以利用上述销售方式来推迟实现销售收入,从而推迟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企业必须综合运用各种销售方式,企业可以推迟缴纳企业所得税,使企业的收入得以安全收回。另外,对于年末附近发生的销售收入,公司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的确认条件进行税收筹划,推迟确认收入,推迟当年的收入。下一年。例如,对于分期销售的商品,应该在合同结束的下一年的1月份支付应该在12月确认的销售收入,这样收入就会延迟到第二年。三,扣除项目的税收筹划

(1)分摊成本和成本的方法分摊期和分摊方法不与成本无关。该费用只能按照分配方法和规定的分摊期限分摊。

可以适当地选择分配期的成本。这些费用一般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方法分摊,但可以在不违反规定的情况下选择分摊期限。对于无形资产的摊销,税法通常只规定最短的摊销期。

分配方法可以是自主选择的成本。这种成本和费用一般规定,法规中有多种分摊方法,可由企业选择。首先,在利润年度,您应该选择一种分配方法,以便尽快分摊成本。目的是尽早发挥成本和费用的税收,延迟实现利润,从而推迟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例如,在有利可图的企业中,低值易耗品的价值摊销应该是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目的

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居民和非居民企业)和其他创收组织征收的所得税,对其生产经营收入征税。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除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外。国家企业所得税的目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企业所得税是中国第二大税收类别,对于组织国家税收收入非常重要。 2,出于宏观调控的目的。企业所得税是实施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最重要的税种。有许多税收优惠,如减税和减税,扣除,加速折旧,投资信贷和减少收入。它是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政策的实施。实施宏观调控的主要政策工具。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有哪些模式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目的

谈谈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目的和意义

税收筹划是在充分利用税法的基础上提供所有的利益,在选择纳税人家庭的情况下选择最佳,以便最大限度地提高税后利润。

企业所得税是中国的主要税种。对于企业来说,它有一个庞大的税收筹划空间,建议讨论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一,固定资产折旧的税收筹划

固定资产折旧涉及三个问题:折旧方法的选择,折旧期的估计和净残值的确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主要包括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和加速折旧法(包括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度总和法)。在这三种方法中,加速折旧法可以使折旧在早期更多,而在后期减少折旧。这样,在相同税率的情况下,企业早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将减少,后期应纳税所得额将增加,企业将减少所得税在早期阶段,在后期缴纳更多的所得税,即企业所得税的一部分。在时间转移之后,企业相当于获得无息贷款。在工作量方法的情况下,如果前期工作量很大,则它与加速折旧方法具有类似的效果,企业可以在早期阶段支付较低的所得税。支付更多的所得税。因此,我们可以使用折旧方法的选择来进行税收筹划。 “国家税法”规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应当按照财政部的规定执行,以制定子行业的财务制度。

在企业实践中,对于电子生产企业,造船工业企业,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和快速技术进步的汽车制造企业,按照金融体系的规定,化工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以及财政部批准的其他特殊行业企业,应当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度总和法,用于机械设备;对于旅客,货车和企业专业船队的大型设备,如果他们如果早期的工作量很大而后期的工作量很小,则应尽可能采用工作量的方法,所以为了达到早期减少税收和在后期缴纳更多税款的目的。确定折旧方法后,应首先估算折旧期。

税法对固定资产的折旧期有一定的规定,但其规定的期限有些灵活。在相同税率的前提下,企业可以尽可能选择较短的折旧期,使企业在初期贬值更多,并获得递延所得税的好处。其次,还应估算净剩余价值。 “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前,应当估算剩余价值,并从固定资产原值中扣除。剩余价值在原始值的5%范围内,由企业自身决定。

由于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剩余部分。价值比例应报税务机关备案。因此,在不变税率的前提下,企业应尽可能估算净剩余价值,使企业总折旧相对较多,每个期间的折旧额相对较多,从而使企业减少折旧期间的所得税。

II。来自库存评估方法的税务计划

国家税法规定,存货的估价方法主要包括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和移动平均法。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如果价格继续上涨,使用后进先出法可以降低期末企业库存的成本,并增加销售成本。当期,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减少所得税;价格继续下降,采用先进先出法,可以降低期末库存成本,增加当期销售成本,从而减少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