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存货-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处理实例

提问时间:2020-04-29 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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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4-29 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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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由于政策性搬迁处理存货的所得是否可以不作为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7条规定:“处置企业搬迁资产所得的收入,是指处置企业因搬迁而转移各类资产所得的收入。所得税是根据正常经营活动产生的收入处理的,而不是企业迁移产生的收入。

如何进行企业政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

公司政策搬迁的税收处理:

作为回应,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若干文件进行规范。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最早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转移或处置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处理》(国税函〔2009〕第118号),其中规定资产购买支出可从其搬迁或处置收入中扣除。同时,可以根据现行税法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扣除公司所得税之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从2012年10月1日起生效的行政政策迁移所得税管理”

号措施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废除国家税函[2009] 118号)

文件的内容明确指出:“企业购置资产的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但保留折旧或摊销所购资产的权利。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再次发行了该资产。关于企业所得税企业政策调整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对购置资产的税收相关处理做出了不同规定。在此,作者对新旧公告中的相关内容进行简要的比较分析。企业购买资产时,扣除准备金发生变化。在搬迁过程中,企业不可避免地会产生资本支出,如购置机械设备和土地购买。因此,

购置资产的税收处理一直是拆迁企业最关心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2012

40号公告,关于资产购买支出的处理规定为:“企业发生的资产购买支出,

可能不会从搬迁收入中扣除。由于政府主导的政策搬迁与商业搬迁有关,

最初获得的搬迁补偿收入非常有限。如果重新安置的企业不允许扣除购买资产的费用,那么这样的处理不仅会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还会导致公司资金紧张,并影响到重新安置的进度。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对资产购买的处理问题作了重新规定:“所有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40号之前签署搬迁协议的企业2012年生效,尚未完成搬迁清算在政策搬迁项目中,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买的各种资产可用作搬迁费用,并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本文摘自百度图书馆。

政策性搬迁货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请高人指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搬迁处置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 118号

颁布时间:2009-3-12发布:国家税务总局

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以及计划分立的城市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的原则和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在采用公司政策与用于性迁移或收入处置的公司所得税的处理有关的问题如下:

1.本通知中提到的政策搬迁和处置收入是指由于政府政策原因(例如城市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而对政府的总体规划(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相关资产的处置。根据规定的标准,从政府获得的拆迁补偿或相关资产处置收入,以及通过市场(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2.对于企业获得的政策调动或处置收入,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方法如下:

(1)根据搬迁计划,企业在异地重建后恢复原始的生产或业务,购买或建造具有相同或相似性质,目的或新的固定资产和新的固定资产的收益或收入。企业的搬迁或处置收入。土地使用权(以下称为固定资产置换)或其他固定资产的改良,技术改造或员工的安置,允许将扣除固定资产置换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员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2)如果企业没有更换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买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项目报告,则应将搬迁收入与各类拆除固定资产的销售收入相加,扣除各类拆迁资产的折旧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当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3)使用政策调整或处置或购买或改良固定资产的企业可以根据现行税法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扣除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

(4)自计划搬迁的次年起五年内,企业获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不计入当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处理上述规定。

3.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企业获得的政策搬迁收入和原始工厂土地出让收入的管理。着重检查是否有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是否有搬迁协议和搬迁计划,是否有企业技术改造,固定资产置换或改良的计划或项目,技术改造,置换或改良固定资产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并购买其他固定资产。

国家税务总局

2009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