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企业所产生的职工福利费部分可以抵扣,但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4%;薪水。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扣除工资,薪金和职工薪酬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的规定,职工发放了各种卫生补贴。护理,生活,住房,交通等。非货币性福利,包括员工向员工发放的城外医疗费用,未实施医疗统筹的员工的医疗费用,员工直系亲属的医疗补贴,供暖补贴,中暑和散热费,员工辛苦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属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4条以下个人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1.由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人民解放军上级单位以及国外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奖项组织和国际组织;
2.国家债务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
3.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和津贴;
4.福利费,退休金和救济金;
五,保险赔偿;
第六,军事服务调动费和遣散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支付给干部和职工的安置费,退休金,退休工资,退休工资和退休生活津贴;
8.各国大使馆,领事官员和其他使馆和领事馆其他人员的收入,应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予以免税;
9.中国政府签署的国际公约和协定规定了免税收入;
10.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的免税收入。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免个人所得税:
1.残疾人,孤儿和烈士的收入;
其次,由于严重的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
3.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减税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应纳税的免税福利,是指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扣缴的福利费或工会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给个人的生活津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定生活补助费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解释为:是指给予纳税人及其家庭的正常情况。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困难,他们任职的单位从按照国家规定保留的福利金或工会经费中向他们支付临时福利金。员工的医疗费用报销是否属于这种生活津贴,应当另行处理。
扩展数据
(1)省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之上的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获得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等奖项,环保等豁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设立乡(含乡)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事业单位和章程或类似组织,并奖励愿意这样做的人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奖金或奖品免征个人所得税。
(3)持有财政部发行的债券和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具有利息的个人免征个人所得税。
(4)国务院《关于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第5条规定: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