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12号令):员工福利费用部分可以扣除企业所产生的工资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4%。
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2部分的规定,除国务院财政外,企业工资中的工资,职工教育经费等不得超过扣除额,并扣除2.5。在随后的纳税年度中占总工资的百分比扣除和税务部门还有其他规定
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上已缴纳个人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缴纳企业(个人)所得税时,企业实际发生的福利费用,按其应税工资的14%扣除。换句话说,如果福利费有盈余,则在进行税收调整之前不能扣除盈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0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用中,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应予扣除。 。第四十一条企业分配的工会经费中,不超过工资总额的2%的部分,可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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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实施影响:
新的公司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已于2008年1月1日生效。与原始税法相比,新税法在许多方面都有着显着的变化。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部有关负责人日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从长远来看,新税法将对六个领域的国内外公司产生积极影响。”
首先,允许国内外企业站在公平竞争的起跑线上。新税法从五个方面统一了国内外公司的所得税制度:税法,税率,税前扣除,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各类公司的所得税待遇相同,在公平的税制环境下使国内外公司平等竞争。一个
其次,有利于提高企业的投资能力。新税法采用法人所得税制的基本模式,对没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设立的营业场所实行汇总纳税。这使得汇总后计算出的同一法人的收入和成本降低了企业成本并增加了企业的竞争力。
新税法采用25%的法定税率,在国际上处于较低水平,这有利于减轻企业的税负并增加税后盈余,从而增加投资动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用中,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百分之十四的部分,由企业承担。允许扣除。”
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支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企业所得税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第3条规定执行。税函[2008] 264号)实施税前扣除福利费的规定。 “ 2007年,企业员工福利费仍应扣除应税工资总额的14%。未使用的部分应累计到员工福利费余额中。2008年及以后当年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从以前年度已发生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中扣除,不足部分应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予以抵扣。前几年发生但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扣除税前款项,属于职工权益。如果用途发生变化,应调整并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
2.企业职工福利支出的内容应当按照《企业工资及职工薪酬扣除通知书》(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
(1)对于尚未执行单独社会职能的企业,福利部门在其中承担的设备,设施和人员成本包括集体福利,例如员工食堂,员工洗手间,美发店,医疗办公室,托儿所,疗养院等该部门的设备,设施和维护成本,以及福利部门员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人工成本。
(2)为员工的医疗,生活,住房,交通等提供的各种补贴和非金钱利益,包括企业支付给员工出差的医疗费用以及医疗费用尚未实施医疗统筹的员工1.医疗补助,取暖补助,防暑降温补助,职工艰苦补助,救助补助,职工食堂费补助,职工交通补助等。
(3)根据其他规定产生的其他员工福利支出,包括fun葬补贴,退休金,安置费,家庭旅行支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