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纳税所得额=月收入-5000元(起点)-特殊扣除(三险一金等)-特殊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规定,可以扣除企业产生的合理工资支出。
在所得税的结算和支付中,应按实际支付的金额或支付金额扣除工资和薪金支出中应扣除的金额,并取消了2008年以前的限额扣除规定。提取额大于发行额的部分,不予扣除,增加收入。
计税方法:
新的个人所得税法第6条第1款第1项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收入,应按每个纳税年度的支出60,000元,以及特殊扣除,特殊附加扣除扣除。并依法确定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扩展数据
被解雇的福利:
(1)解雇福利包括两个方面:首先,在员工的劳动合同到期之前,无论员工自己是否愿意,企业都决定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补偿金。其次,在员工的劳动合同到期之前,员工有权选择继续工作或接受补偿和辞职,以鼓励员工自愿接受减薪。
劳动关系终止时,解雇福利通常采用一次性补偿的形式,并且还有提高退休后退休金或其他退休后福利标准或支付部分雇员薪酬的方法。解雇后至未来某个时期末的工资。
企业应严格按照终止计划的规定,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合理地预计并确认因辞退福利而产生的负债。如果较大,则应在注释中说明差异较大的原因。
(2)对于符合本指南第6条确认条件的劳动关系计划或自愿裁减提议的终止,应确认因终止福利而产生的应付职工薪酬(预期负债)。尽管
雇员尚未终止与企业的劳动合同,但他们将来将不再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企业承诺提供实质上是解雇福利性质的经济补偿。
(3)对于员工无权选择的解雇计划,应根据以下规定提供打算终止劳动关系的雇员人数,每个职位的解雇补偿等。计划的规定(预期负债)。
对于自愿接受削减建议的员工,由于不确定接受削减的员工数量,因此企业应预计将接受削减建议的员工数量。根据估计的雇员人数和每个职位的解雇补偿,根据“企业会计”第13号或有事项标准规定了应付款(估计负债)应予以确认。
第三是其他法规规定的其他员工福利支出,包括丧葬补贴,养老金,安置费,家庭旅行费用等。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工资,需要进行税收调整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规定,可以扣除企业产生的合理工资支出。也就是说,在所得税的结算中,应根据实际支付的金额或支付金额,以及2008年以前的限额扣除规定,扣除工资和薪金支出范围中应包含的上述金额。被取消。提取额大于发行额的部分,不予扣除,增加收入。
(2)额外扣除工资和薪金的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企业从事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发布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优先发展指导原则(2007)》规定,该项目的研发活动,实际在职人员直接参与。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研发活动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按照规定扣除工资,薪金,奖金,津贴和补贴。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残疾人就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 70号)第1条第1条根据实际扣除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额可以加到付给残疾雇员的工资的100%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