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漏洞或者缺陷,通过对经营及财务活动的精心安排,以期达到纳税负担最小的经济行为。比如我国的一些企业为了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两免二减半”的税收优惠,从国外请来客商,不要其投资,只借其名义,成立所谓的外商投资企业。一边享受外商的优惠,另一边,进行的却是内资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显然,避税行为是违背了税法优惠政策制定时的精神和意图,是不符合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的。因此,其必然是得不到法律的保护的。
有关“避税”是否合法的争论一直在进行。避税者根据“法律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认为避税“合法”。因为其在一定时候的确是可以为纳税人带来利益,因此,在一开始,避税的概念是中性的,也曾在纳税人中风靡一时。但随着避税范围的扩大,给我国财政收入造成的影响也在不断的增大,政府在税法中不断的加入反避税条款。从目前的情况来看,避税已不再是中性的行为,而是法律条款或者立法精神反对甚至是打击的一项非合法的行为。
其实,企业完全可以通过应用税务会计软件来达到节税目的,“懂税的ERP使用后的企业效果都非常明显,可有效进行纳税筹划,精准高效处理涉税业务,规避纳税风险,筹划企业未来。
节税、避税与逃税是纳税主体——纳税人想争取不交税或少交税采取的不同方式和方法。因此主体都是纳税人,对象是税收款项,手法是各种类型的缩小课税对象,减少计税依据,避重就轻,降低税率,摆脱纳税人概念,从纳税人到非纳税人,从无限义务纳税人到有限义务纳税人,靠各种税收优惠,利用税收征管中的弹性,利用税法中的漏洞以及转移利润,产权脱钩等一系列手法。 归纳起来三者的共同点有:①主体相同,都是纳税人所为;②目的相同,都是纳税人想减少纳税义务,达到不交税或少交税的目的;②都处在同一税收征管环境中和同一个税收法规环境中;④三者之间往往可以互相转化,有时界线不明,不仅节税与避税现实中很难分清,而且逃税与避税也很难区别;⑥不同的国家对同一项经济活动内容有不同标准,在一国是合法的节税,在另一个国家有可能是非违法的避税。即使在同一个国家有时随着时间的不同,三者之间也可能相互转化,因此对三者的划断离不开同一时间和同一空间这一特定的时空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