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企业会计制度(2001年)的有关规定,按照规定免费转移或转移固定资产的企业,应在其下设立“固定资产自由转移”和“固定资产自由转移”。 “资本储备”主题。“详细的帐户已入账。
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国有资产的自由转让不需要计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的规定,个人所得税应当规定下列个人所得,与上述事项有关的应纳税所得额可能只有两种:
9.财产转让收入;十一,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收入。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条《税法》第2条提到的各种个人收入范围的第九段规定: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械设备,车辆和船舶以及其他财产所得的收入。
可以看出,其中不包括您免费捐赠的母公司股本情况。
并且有关“其他收入”的相关规定没有提及接受捐赠者的资产作为税收事项。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捐赠资产无需在收款方意识到之前就征税,但在实际变现时不能从原始账面价值中扣除。
《个人所得税法》第3条第6条规定了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财产转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收入减去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如果将A转移到B,则该事项在扣除相关税费后将无法从A获利,因此A的应税收入为负,即无需征税。
公司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规定:“企业收到股东转让的资产(包括股东转让的资产,上市公司的改革)。公司股权分配在此过程中,原有的非流通股股东和新的非流通股股东捐赠的资产,以及股东放弃的企业股权,下同),其中合同和协议约定为资本(包括资本公积)。 ),并已在会计中完成如果实际处理,则不计入企业的总收入,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资产的计税基础。 “如果以资本(包括资本公积)处理,则意味着该事项属于企业对股东权益投资的正常接受。因此,分配方不能视为收入所得税,资产的税基应根据公允价值确定。提款方应当确认其收入,并根据其公允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如果企业接受从股东处转让的资产,则视为收益,应计入公允价值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确定公允价值资产的计税基础。 。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改组的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通知》(财税[2014] 109号),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适用相同或居民公司之间的资产转移(基于帐面净值)直接由同一多个居民公司的100%直接控制。有合理业务目的且主要目的不是在资产转让后连续12个月内减少,免除或推迟纳税的情况如果所转让资产的原始实质性业务活动未发生变化,且资产剥离公司和资产剥离公司均未确认会计损益,则可以按照以下规定选择特殊税收处理:1。没有一家进入企业确认收入。2.被转让方购置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始账面净值确定。3.转让方企业取得的被转让资产,按其原始账面净值计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40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企业取得转让的股权或资产“被转让股权或资产的原始账面净值的确定”是指被转让方企业取得被转让股权或资产的计税依据,是根据被转让股权或资产的原始计税依据确定的。 ;一方企业取得的转移资产,应当以其原始账面净值计算;这意味着,一方企业取得的转移资产,应当以转移资产的原始税额为基础计算。。
因此,如果您的公司将设备转让给全资子公司,则合同或协议规定为资本(包括资本准备金)并且已经在会计中进行了实际处理,则可以选择特殊税收处理。如果选择特殊税收待遇,则应向税务机关报告。此外,如果您选择特殊税收处理,则贷方会根据原始帐面净值确认税基和折旧扣除额。此处的原始账面净值不是指会计账簿中反映的净值。应在原始税额计算的基础上确定。
公司A和公司B均为国有独资公司,其投资者为地方政府。为促进行业管理,当地国资委发布了股权转让文件,将其在B公司的股权免费转让给A公司,使B公司成为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乙公司已经经历了工商变更的程序,例如股东变更。A公司免费获得国资委分配的股权涉及哪些税收问题?
公司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条例规定,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免费获得的货币资产和非货币资产。接受捐赠收入,并根据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由于国资委是政府部门,因此它不属于企业,组织和个人。甲公司获得国资委分配的自由权益不属于捐赠收入。
根据以上分析,甲公司获得国资委分配的自由权益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总收入范围,因此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2008年企业年报会计准则执行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 60号),捐赠和债务免征企业按照会计准则,符合确认条件,通常应确认为当期收入。如果接受控股股东或其控股子公司的直接或间接捐赠,则从经济本质上判断,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投资应视为股权交易,相关的利润应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A公司获得了国资委的股权自由转让,从经济实质来看,它属于国资委对企业的资本投资,并计入资本公积。
A公司的会计分录是:
借款:长期股权投资-公司B
贷款:资本公积
B的会计分录是:
借入:实收资本-国资委
贷款:实收资本公司A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本账户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企业实施“两条规则”并激活新的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储备”如果两项的总和大于原始的贴花资金,将添加额外的补贴邮票。
因此,甲公司将分配的股本分配至资本公积,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总额将增加。当公司A激活新帐户时,这两个总额如果它大于原始的贴花资金,则额外的部分需要补贴邮票。
那么,免费收购公司A在公司B中的股权是否是公司合并?是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函字[1988] 25号)“由企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国有或集体企业合并。 ,其中合并单位的资产是根据总资金计算得出的对于贴花,接收单位不再补贴合并资金的邮票,而是补贴合并资金的邮票吗?
《国家体制改革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和国有企业合并资产管理局暂行办法》(天教经[1989] 38号)第1条规定企业合并是指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的行为,导致其他企业丧失法人资格或更改其法人实体。未通过购买实施的企业之间的合并不受本办法的约束。第四条规定,企业合并主要采取以下形式:(一)承担债务的类型,即资产和债务相等时,合并方在承担合并方债务的前提下接受资产; 2.购买类型也就是说,合并投资购买合并方的资产; (三)吸收股份,即合并企业的所有者将合并企业的净资产作为权益进行合并投资,并成为合并企业的股东; 4.举行形式,即一个企业通过购买其他企业的股权获得控制权并实现合并。
因此,甲公司从国资委免费收购乙公司的股权不是企业合并,也不适用国税函字[1988] 25号的无补贴规定。
如果甲公司可以获得特殊批准文件,则类似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免征北京金正资产投资经营公司增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国有资产转让”(国税函[2001]10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有资产自由转让中国国家建筑工程总公司增加资金印花税的通知》(国税函〔2011〕No。 226),可以免除资本公积金的增加征收印花税。
假设在公司A收购公司B的股权时,从经济上确定它不属于国资委的资本投资,公司A应将其确认为当期损益。甲公司取得的国资委股权转让文件涉及乙公司的股权转让。《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产权转让文件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和分割所形成的文件。国资委转让文件不是财产转让文件,也不应该是基于财产转让文件的贴花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