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关于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浙江省股权投资企业所得税

提问时间:2020-04-29 0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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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4-29 0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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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出资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企业对部分非货币性资产的投资的所得税处理:(1)其业务活动的一部分是非货币外国对资产的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在其经营活动中从拥有部分非货币资产的股份公司购买股份的情况下,应将其分解为在出售时的非货币资产投资交易发生时的公允价值和投资对某些经济业务的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并确认资产转移的收益或损失。 (2)如果上述资产转让收入较大,确实很难在一个纳税年度确认并实现企业所得税的缴纳,并报税务机关批准,它可以用作递延收入,并在当前纳税期内且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分配给每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3)被投资单位接受的上述非货币性资产可以通过评估确定以后的值确定相关资产的成本。 ”

如何合理避税

企业转让股权所得税缴纳所在地的规定

企业的股权转让收入属于企业的财产转让收入,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由于公司所得税受公司所得税制度的约束,因此居民和非居民企业的收入适用不同的处理规则。因此,关于股权转让收益的税收地点的规定也有所不同。

确定股权转让收益的税收地点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关于企业所得税支付地点的实施条例是:除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使用企业注册地作为纳税地点,但注册地点在国外,纳税地点是实际管理机构的地点。术语“企业注册地”是指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进行注册的地方。因此,对于居民企业境内外股权的转让,登记地点为税收所在地。

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以获取收入的非居民企业,应使用该机构或场所作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事业单位的,经所在地事业单位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共同上级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选择由主要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位于。所提到的主要机构和场所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负责其他机构和场所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2)拥有完整的书籍和代金券,以准确反映机构和地点收入,成本,费用和损益。经批准和集体缴纳企业所得税后需要增设,合并,搬迁,关闭机构或停业机构或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应由负责的主要机构或场所事先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告。企业所得税的申报和缴纳。;需要改变集体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或者地方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对于尚未在中国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扣缴义务人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的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将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给中国居民企业(不含税)。在公共证券市场买卖中国居民企业股票获得的收益有以下特殊规定:“扣缴义务人未代扣或者不能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当自合同约定的股权转让之日起计算。或协议(如果转让人提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的,应当在转让股权发生之日起七日内,向被转让股权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居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机构)备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获得股权转让收益的日期。非居民企业不按期如实汇报的,按照《税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

如果股权转让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并在海外进行交易,则根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来源代扣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No。 3),非居民企业自行或由代理向转让股权的国内公司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收。

转让股权的国内企业的责任

还应注意,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股权在海外交易中转移的国内企业的责任。根据国税发〔2009〕3号的规定,股权转让的内资企业应协助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