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对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工程,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废物处理,沼气的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告和实施。从事前款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企业,其收入的第一年至第三年,第四年至第四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六年。
其次,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第3款和《实施条例》第88条规定,公共污水处理项目应享受“首次生产经营第一纳税年度的三减免”。获得收入。三分之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财税[2009] 166号)规定,城市污水处理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1。制定了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计划等国家计划。2.专门从事城市污水的收集,存储,运输,处置和污泥处置(包括符合国家工业政策和使用条件的水泥窑的共处理)。3.按照国家规定取得污水处理特许权,或者符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经营生活污水污染处理设施的资格要求。4,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人员具有相应的国家专业资格。5,该项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通过了相关验收。6,项目经市,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核定。7.排放水符合国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八,国务院财税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会计学院小文回答:“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财政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资金的有关问题”(财税[2008] 151号)规定国务院财税部门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特殊用途金融资金,应批准为非应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殊用途金融基金企业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87号)第1条规定:从2008年1月1日到2010年在12月31日期间,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取得的财政资金,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视为应纳税所得额:时间。从总收入中扣除:
(1)企业可以提供资金支付文件,该文件说明了资金的特殊用途;
(2)分配资金的财务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对资金有特殊的资金管理方法或特定的管理要求;
(3)企业应分别核算资金和资金产生的支出。
因此,如果为企业获得了省级污染控制补贴资金,且符合上述条件,则可以视为非应税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5条,每个纳税年度的企业总收入减少除非应纳税所得额,免税所得,各种扣除额以及上年弥补亏损后的余额外,均为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非应税收入,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的非应税收入用于支出。费用或财产不得扣除或计算为相应的折旧和摊销扣除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