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委员会指出,出口商将服务性质的费用支付给外国第三方知道。该服务不符合整个海外事件。因此,有必要预扣并支付6%的增值税和其他版本。
由于外国第三方在海外提供服务,因此权利并非来自国内收入,也不需要扣缴义务机构
税(个人不需要预扣和缴税);
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这些收入尚未在国外支付,则现在按劳动报酬支付约12,000欧元的税款。
根据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法》
第2条
以下个人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1)工资收入;
(2)劳务报酬;
(3)手稿的报酬;
(4)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5)营业收入;
(6)利息,股息和红利收入;
(7)物业租赁收入;
(8)财产转让收入;
(9)意外收入。
从前款第1项至第4项获得收入的个人居民(以下简称合并收入),应按照纳税年度计算个人所得税;按项目计算个人所得税。从前款第5项至第9项取得收入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另行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3条
个人所得税税率:
(1)对于全面收入,适用3%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附税率表);
(2)对于企业收入,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随附税率表);
(3)利息,股息,股息收入,财产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和意外收入应按20%的比例税率缴税。
扩展数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7条
来自中国境外的个人收入可以从已经在国外支付的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抵免额不应超过按照本法计算的纳税人海外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量。
第8条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税务机关都有权按照合理的方法进行税收调整:
(1)个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商业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的原则,降低了该人或其关联方的应纳税额,没有正当理由;
(2)由居民个人控制,或由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并在实际税负明显较低,没有合理的业务需求且不应赚取任何利润的国家(地区)中建立的企业应该归因于居民个人分配或减少分配;
(3)实施其他安排且没有合理商业目的并获得不当税收优惠的个人。
税务机关按照前款规定进行税收调整,必要时应补缴税款,并依法增加利息。
第9条个人所得税是根据所得税纳税人确定的,缴纳所得税的单位或个人是扣缴义务人。
如果纳税人有中国公民编号,则应使用中国公民编号作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编号的,税务机关应当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参考NPC-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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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如果佣金是支付给外国个人的,则根据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中国境外劳务的收入不在征税范围之内,因此,海外中介机构获得的佣金收入不属于该范围。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无需预扣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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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由此可见,这取决于外国公司是否在中国拥有自己的机构(无需考虑它们是否为个人)以及它们是否有联系;第二,外国公司和个人是在中国境内还是境外提供服务
是否代扣和缴纳营业税的问题需要纳税人的注意。根据国务院于2008年11月5日修订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最新变化,新的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12月15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条规定,自2009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从1月1日起,本条例规定的提供或接受劳动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属于营业税范围。
根据新规则的规定,营业税不再采用劳务提供地和使用地的原则。在中国收取或支付应税行为的收入或费用,是中国境内的所有应税行为。也就是说,自2009年1月1日起,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的公司需要在中国境内缴纳营业税;向在中国境外的中国境内公司提供营业税服务的外国公司也需要在中国境内缴纳营业税。例如,如果一家国内建筑公司在国外承接工程,则需要在该国缴纳营业税,并且根据旧的临时法规和营业税规则的规定,其劳务服务已在国外产生,并且不属于营业税范围。营业税。
对于在200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海外劳务,企业应根据应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确定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如果纳税义务发生在2009年1月1日之前,则旧,程序法是“新的”原则,应根据旧的营业税暂行规定确定是否缴纳营业税;如果纳税义务发生在2009年1月1日之后,则没有特殊优惠政策,新规定和实施规则规定应在境内支付营业税。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境外企业或个人无需为国内的境内企业提供各种劳务而代扣代缴所得税,而是需要代扣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