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
第38条
对于非居民企业应从中国境内的工程运营和劳务收入中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项目价格或劳务的付款人为预扣代理。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条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下列收入,应予源头代扣,代扣代缴扣缴义务:(1)股利,股息等。股权投资收益; (二)利息收入; (三)租金收入; (四)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五)财产转让收入; (6)其他收入。
《中华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1条非居民企业获得《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第5款